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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新代表:关于加快制定《学前教育法》的议案

  案由:

  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总体上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导致了学前教育各种问题突出,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意见很大。主要表现在:

  第一,“入园难,入园贵”。当前,我国普遍存在公办幼儿园“稀缺化”,公办幼儿园教育数量太少,成为稀缺资源,导致了各种恶性竞争。而民办幼儿园却呈现“两极化”,水平参差不齐。一部分是质量较高,而另一部分却是质量很差。质量好幼儿园人们上不起,质量差幼儿园人们不想上,导致供给与需求结构严重不合理。此外,部分幼儿园收费呈“贵族化”,缺乏一定的标准,优质幼儿园的收费昂贵。

  第二,幼儿园存在“只管不教”和“教得过多”的两极分化。进入幼儿园的适龄儿童面对的是两种不同的情况:一部分幼儿园只管不教,这些幼儿园师资水平差,设备简陋,质量不高,幼儿园只是一个托儿所。家长将孩子送进幼儿园是因为没有时间去陪孩子,只是将幼儿园视为代管孩子的机构,幼儿园老师只是保姆。与此相反,另一部分幼儿园却是教得过多,本应该是小学阶段学习的内容却提前到幼儿园进行,孩子根本无法消化,存在着成人化的教育倾向。

  第三,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矛盾很突出,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在相当部分农村地区,学前教育没有发展起来,还有大部分学前教育适龄儿童没有接受应有的学前教育。东西部的学前教育发展也不协调,东部发展快,而西部发展慢。

  诚然,制约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原因是多样的。第一,我国人口基数大,底子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经济发展落后且不均衡,极大地影响了学前教育的发展。第二,我国社会各界对学前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学前教育不重视,特别是农村地区几乎没有学前教育。近些年这种情况得到改观,但同时导致学前教育需求加大且对教育质量有较高要求,而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却满足不了这种需求。第三,国家对学前教育的投入过少。近些年,我国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只占教育总预算中的1.2%1.3%

  而最根本的原因,是学前教育没有立法保障。以上的诸多问题都缺乏法律、政策依据去解决。比如,幼儿园办园主体多元,法人登记归类复杂;收费除了等级幼儿园以外都没有明确规定;幼儿教师在《教师法》中明确的法律地位没有落实到位,待遇难以保证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权威的制度性规定。

  我们认为,抓紧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法》,是解决我国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诸多突出问题,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和根本保障。近年来两会代表委员多次呼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也把制定《学前教育法》写进计划,但是由于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复杂、进度较慢,我们再次呼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立法,加快立法进程,争取在近年制定出台学前教育法,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方针机制、管理责任和管理体制、投入保障机制等内容,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具体实际问题。 

  本案建议:

  需尽快制定和实施一项适合我国国情的,又能客观反映教育规律与人才成长规律的《学前教育法》,以保证我国学前教育的普及与质量的提高,特别需要明确以下几项事宜:

  1.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方针、机制。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基础,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教育服务的重要组成。确立以“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公共财政支撑、多渠道投入相结合,公办民办共同发展”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方针与机制。

  2.明确学前教育的管理责任和管理体制。明确并强化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主导责任;明确规定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劳动保障和卫生等部门的职责。明确规定中央、省、地、市应设立学前教育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县应有专门机构或专职干部。

  3.建立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明确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性教育预算中单项列支学前教育投入;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明确规定逐步加大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性投入中学前教育经费的比例;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新增教育经费优先投向农村学前教育。贫困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发展以政府投入为主。同时,明确建立政府和家长共同承担的成本分担机制。

  4.建立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体制。基于我国国情,城乡差距显著,城乡实行不同的办园体制:农村地区以政府投入、政府办园为主,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到农村举办幼儿园;城市、县城地区则应多种形式办园,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广泛发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投入,形成公办和民办共同有序发展的格局。

  5. 加强对学前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并明确幼儿教师的身份、待遇和培训、职称等权利。明确学前教育从业人员特别是幼儿教师的身份与地位,资质、聘任与考核等要求,明确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并对其责任、义务、工资、待遇、医疗与养老等社会保险、职称和培训等基本权益做出明确规定。

  6.建立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与问责制度。明确建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质量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发展的督导和问责制度。将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及落实情况、规划实施、经费投入与教师编制、待遇、培训、队伍建设情况等,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领导的重要内容。

  7.建立优先保障农村和弱势群体学前教育、保障教育公平的机制与制度。明确以政府办园为主、财政投入为主、公办教师为主发展农村和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学前教育,建立政府投入为主、集体经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和家庭适当分担教育成本的投入与保障机制。地方财政不足的地区,中央财政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贫困农村、少数民族等欠发达地区,以及城乡贫困、弱势群体等实施多种形式的资助。(感谢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分析方向博士生徐赟同志对本议案的帮助) 

  建议办理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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