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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黎辉委员:关于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从根本上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的提案

  案由:近一段时间以来,发生在全国的数起的两起重大校车事故,引发社会各方对校车以及近十余年来学校布局调整的关注。然而,关注的焦点大都集中在政府是否配备了足够的校车和配备的校车是否达标的问题上。但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我们的办学是否充分考虑学生成长的规律、农村家庭的具体实际、学校管理的需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适当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这样的规定,遵循了儿童成长的规律、人才培养的规律和学校教育的规律,符合中国的国情的实际:

  一是中小学生,尤其是小学生年龄尚小,需要的是一个充满温情、亲情和呵护的家庭环境,不利于从上学起就离家“寄宿”;

  二是“寄宿制”加大了学校的管理难度,学校不仅要组织好教育教学活动,更为重要的是要负责学生的安全、培养学生的生活技能;

  三是年龄太小的学生住校学习,在学校里生活难以自理,需要父母以及成年人手把手的指导;

  四是造成新的“上学难”、新的安全隐患,还可能造成孩子们的营养不良;

  五是撤并校点后造成农村文化品味降低,使农村更加缺少文化氛围。

  我们应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就近入学”的法律规定背后的理性与实事求是。只有切实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我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校车事件”问题,真正保障教育的质量,为此,我们建议: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现就近入学

  调整学校布点、办寄宿制学校都应在就近入学的大前提和基本原则下进行,实现就近入学,盘活本来就将原来闲置的原有教育资源重新利用起来,既能降低财政负担,又能够减轻学校和教师的压力,还能满足家长和学生的情感需要。

  二、充分论证,实事求是,理智合并

  对于农村学校的撤并,不应机械、简单、片面地以学生人数的多少作为标准。应尊重教育规律,重视就近入学,方便学生就读;重视把亲情还给农村儿童,让农村儿童享受家庭教育的阳光;重视把社会学习的权力还给农村儿童,让农村儿童享受社会化的雨露,保障学生的全面发展。坚决制止和纠正扭曲或狭隘看待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做法,坚决制止和纠正把撤并校点多少作为硬指标、硬任务以及作为政绩高低的做法。农村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尤其是农村小学校的撤并,应一切从农村学生全面发展出发,一切从农村教育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具体学校具体分析,做到充分论证——“一校点,一论证”,并严格审批。

  三、改变思路,提升农村边远地区学校的办学质量

  加强农村学校的建设。主要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在偏远地区学校工作的教师的待遇,努力改善他们在农村边远地区的工作、生活、学习条件,使他们的待遇超过在城区和条件较好的学校工作的教师的待遇,让教师能够留得住,体现自身价值。充分利用国家加大教育投入的机遇,把“好钢用在刀刃上”,推进标准化建设,努力改善农村学校的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切实推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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