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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和委员:关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实行分类管理的提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迅速,先后经历了上世纪80年代的恢复发展、90年代的快速发展和进入本世纪后的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等几个阶段。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共有民办高校676所,占全国普通高校总数的24.83/%;在校生476.68万人,占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21.36%。民办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为国家节省了上千亿财政资金,扩大了就业,促进高等教育大众化,为社会培养了数百万实用型人才。民办高等教育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用“两个重要”定位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即“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并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

  当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已从以规模扩张和空间拓展为特征的外延式发展,进入了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发展阶段。到了新的发展阶段,既面临难得的机遇,也面临巨大的挑战。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细则,《教育规划纲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做出了新的部署。但总体看来,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仍不容乐观,一些制约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瓶颈”始终未能取得突破。

  一是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地位尚不明确。绝大多数民办高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只有四类法人,即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法人定位不清,民办高校教师被当作企业人员对待,社会保障难以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据测算,民办高校教师退休后养老金仅相当于公办学校教师的50%左右。由于待遇低、权益难保障,民办高校引进高素质教师难度巨大,现有教师队伍极不稳定。

  二是稳定的公共财政支持制度尚未建立。民办教育是公益事业。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但由于这些规定缺乏强制性,加之未区分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在政策落实中可能出现“搭便车”现象,导致迟迟未能兑现。

  三是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待遇尚未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细则均规定,民办高校应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落实这些规定,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后,虽然一些部门和地方在清理歧视性政策方面已有所行动,但从全国范围看,民办学校在招生、学科建设、教师发展等方面未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甚至用地、用水、用电等也面临差别性待遇。

  四是民办高校发展所需配套制度亟待完善。民办高校的健康持续发展,需制定和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主要包括:法人登记制度、产权制度、财会制度、税收制度、师生权益保障制度、合理回报制度等。目前,以上制度均有待进一步完善,使其更加合理,并具备可操作性。否则,不仅将制约民办教育发展,还将产生诸多潜在办学风险。比如,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如果不尽快明确,资产就难以保持增值,甚至可能流失;会计核算办法不明确,导致难以对民办高校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回报制度也难以落实。

  存在以上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民办高校形态多样,举办者的办学目的、价值选择多样,很难由国家统一出台政策,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民办高校。解决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讲,必须将民办高校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教育规划纲要》已明确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201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通知》,确定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和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开展“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目前,尽管试点地区和高校正在积极探索分类管理的办法,但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制度保障,面临不少困难。我(们)认为,对民办高等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关键是围绕保障和促进教育的公益性这一核心目标,建立健全一系列制度,改善民办高校改革发展的政策环境,使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各自定位上健康发展、充分发展。

  第一,明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标准。建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民办高校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把扣除办学成本之后的净收入用于分配,就是营利性的;没有分配且用于学校发展的,就是非营利性。捐资办学和出资办学不求回报的,都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投资办学要求回报的,则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分类标准,对民办高校重新登记和注册。民办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民政部门注册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别享受不同政策待遇。特别呼吁的是,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教师,纳入事业编制人员统一管理。

  第二,建立和落实财政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制度。财政支持民办高校发展,不仅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还是政府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管理、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建议按照“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有利于保障教育公平,有利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原则,设立民办高等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教师、学生、教学科研活动和学科建设方面。为体现公益性导向,财政资金重点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当前,可重点考虑:通过政府购买教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等方式,支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也可用于表彰和奖励对民办教育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支持建设若干所高水平民办高校。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投入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改善民办高校改革和发展的政策环境。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必须在政策上为民办高校“松绑”,为其发展创造公平的政策环境。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政策协调和统筹,尽快清理各种对民办高校的歧视政策,将其与公办高校一视同仁,使其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与公办高校竞争。建议有关部门对所有针对民办高校的歧视性政策进行梳理,并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尽快清理整顿。二是要针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不同特征和发展需求,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制度。当务之急,是要通过制度的完善,尽快明晰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权,尽快建立具备可操作性的合理回报办法,尽快明确民办高校使用的会计办法,尽快落实对民办高校的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等。

  第四,建立民办高校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对民办教育,既要大力扶持,又要加强监管,引导和督促民办高校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这一机制的形成,不仅需要民办学校确立长远发展目标,坚持公益性办学取向,避免追求短期效应;更需要政府切实履行好职能,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政府既要本着简政放权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干预;又要加强监管,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要细化和完善民办高校的办学标准和有关质量标准,加强质量审核和评估。尤其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监督、评价等方面的职能,定期以适当方式发布民办高校相关信息。同时加强综合治理,查处违规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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