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药品注册审评过程中仅要求申报单位单方面出具不侵权声明,使得侵权品种有机可乘,严重的挫伤了专利权人的积极性,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
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合作机制,设立对申报临床试验品种的专利审核制度。比如,可以考虑将专利授权作为标准,对于专利未授权品种,应要求企业不仅提供不侵权声明,还要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分析报告,并将这些材料在SFDA网站公示。在药证审批环节,对于证明侵权属实的品种不予核发新药证书,如已核发新药证书则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