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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金尧委员:关于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建议

  不久前,中科院一名科研人员涉嫌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差旅费、劳务费、交通费等,卷入了三笔合计约146万元的贪污案中,令人震惊和深思。

  之所以令人震惊,是因为在科研经费的使用过程中,类似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且,人们还认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现在,各种各样的科研项目很多,课题有大有小,经费多少不同,自然科学科研项目与社会科学科研项目在经费上的差别也很大。但是,若以上述案例中违规使用经费的情况进行对照,并以超过五千元为标准就涉嫌贪污犯罪来看,那么,很多科研项目负责人,甚至课题组一般成员的违法风险就比较大了。尤其是,当前的财务管理上提出“预算执行力”这一要求,不少科研人员为了完成预算使用的科研经费,在年中或年底前寻找各种票据,突击花钱,这种管理体制在客观上也促使一些科研人员采用上述案例中的办法,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这一案件的确令人深思,它一方面提醒我们当前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又为科研人员如何合理合法地使用好课题经费,以保证正常的科研活动,并规避“贪污”风险产生警示的效果。

  当前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对课题经费所有权属性的认识还不到位。课题经费应该归国家或单位所有,其“公家”的属性不用置疑。但经费的使用一般由课题负责人说了算,这使一些人产生误解,以为经费由个人或研究集体所有,单位只是代管。在这样一种模糊的认识之下,单位的财务管理变得相对宽松,而课题负责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也变得相对自由。

  二、按照现行的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课题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会尽可能地多争取经费支持,因而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虚报的倾向。比如,课题经费预算中的一些支出项目定得过细,实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预算数额可能会有较大出入,像会议费、差旅费,科研人员很难预料在课题启动以后若干年内要参加哪些学术会议,产生多少差旅费。即使是市内交通和餐饮费,科研人员也很难估计会有多少次出行。因此,经费支出项目定得越细、预算数额越具体,实际操作就越困难。与此同时,课题经费可以支出的项目还不够开放,比如出国学术访问或参加国外学术会议的费用、从国外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等还不能从课题费中支出,关于劳务费的支出限制也较严格,等等,这也促使一些科研人员违规报销课题费,以弥补为科研所需但又不在规定报销的项目内的其他支出。

  三、科研人员在工作中的智力和体力付出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他们在项目经费中还不能提取相应的酬劳。一般而言,科研工作不会限于一周五天的每日八小时工作时间,而且,科研工作需要创新,与常规劳动不同,科研人员总是在不断地积累知识和进行创造性的工作,科研工作的性质决定了科研人员的付出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因此,应该允许他们从课题经费中获得与科研工作相适应的酬劳,但这在目前还不可能。

  四、过于强调预算执行力,逼使科研人员在一定的时候突击花钱,容易出现使用虚假发票报销经费和虚构科研活动报销未实际发生的科研经费,从而出现套取国家和集体财产的情况。

  当然,科研人员自身的法制观念淡漠,对经费使用要求不严,无疑是违规违法的重要原因。但是,一个符合实际的课题经费管理体制将有助于减少或杜绝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违纪现象。

  故建议如下: 

  第一、重申科研经费的国有或集体财产的性质,科研人员不得视科研经费为个人所有。

  第二、承认科研工作的特殊性,允许科研人员从课题经费中直接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智力补偿和更多时间的劳动投入的酬劳,并且不需要开具任何票据。比如目前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下一个课题的经费为15万元,可允许科研人员直接从中提取40%(即6万元)的费用作为“智力补偿费”(或可称为“科研津贴”、“劳务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下一个课题的经费为30万元,允许提取30%,即9万元作为“智力补偿费”。课题经费超过30万元时,也按30%提取,但对提取的总额设立一个上限,比如最多提取15万元。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提取“智力补偿费”也照此思路办理。如此一来,即使科研经费高达千万亿万,由于“智力补偿费”上限的制约,也不至于出现过多地取得“智力补偿费”的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上述思路,“智力补偿费”若以年均和人均来计算,则数额不算太多,比如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为期三年,如果由课题负责人独立承担,总数为6万元的“智力补偿费”只相当于每年2万;如果该课题是三人参加的集体项目,则每人每年平均只得6666元。

  当然,也可以采取先确定课题实际所需经费额,再以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作为“智力补偿费”支付给科研人员的做法。

  允许从课题经费中提取“智力补偿费”,不仅是承认科研工作的特殊性,而且也有助于减少或杜绝经费使用中的虚假报销现象,从而减少科研工作中的腐败风险。

  第三、“智力补偿费”提取以后的科研经费应按预算严格执行,超预算的费用由科研人员自行负担,即相当于从“智力补偿费”填补。例如预算参加学术会议三次需支出共计9千元,实际参加四次会议共支出1.2万元,超过预算3千元的费用自理,不得再从项目中支出。

  第四、允许科研人员从课题费中能有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补贴与课题相关的出国学术访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从国外购买图书资料。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学者有更多的机会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外事经费开支明显增加,通常的外事经费往往满足不了不断发展的国际学术交流的需要。尤其在鼓励学术走出去的形势下,与国外进行学术交流的机会更多,经费也更为紧张。所以,应当在课题经费各个具体的支出项目中,专门列出一个“国际学术交流项目”,允许科研人员有一定比例的课题经费用于此类外事活动。

  第五、课题经费的使用不应受年度“预算执行力”的制约。科研工作有自身的节奏,科研经费的使用也因时而异,不必强求每年、甚至半年的“预算执行力”,而是以科研进度和科研成果为导向,检查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对课题经费进行审计。对课题经费的审计可采取结项审计而非年度审的方法,在课题结项之前,对课题经费历年使用的情况和结果进行一次性的审计,审计“合格”可作为课题结项的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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