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社会的人员流动空前活跃,越来越多为事业闯荡他乡的人在异乡结婚生子,为当地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很多父母也因此成为空巢老人。在举国共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探亲及其相关待遇的政策已成为公共政策领域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颁布于1981年的《国务院关于公布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30年来一直未做任何修订,实际上已处于休眠状态,窒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对于那些两地分隔的子女和父母来说,探亲是一种无比珍贵的精神慰藉,而这样的“休眠”型政策显然缺乏人性关怀,政府有关部门也难脱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我国已进入“空巢家庭”越来越多的老龄化社会,日益增多的空巢老人成为一个值得关怀的特殊的社会群体。随着家庭物质生活的普遍提高,空巢老人往往更关注和渴望子女的精神赡养。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探亲假政策也需要彰显应有的人文关怀。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将修订探亲假政策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并在修订过程中能妥善考虑如下问题:
1.取消探亲假婚前婚后的区别对待,特别是取消婚后探亲假4年一次的限制,婚前婚后的探亲假原则上每年一次,每次探亲假期可与年假协调处理。另外,在国家对探亲假予以原则性规定外,允许单位根据职工的个人情况灵活掌握。若有职工愿意放弃正常的公休日或节假日加班,应允许职工将积攒下来的补休时间加入探亲假。
2.现在独生子女逐渐成为社会主导力量,男女双方父母都是空巢老人,要充分考虑空巢老人这一特殊群体对子女的精神赡养需求,让“空巢老人”得到充分的精神上的慰藉,所以探亲条款中应增加探望岳父母和公婆的有关规定,相关费用报销标准应与探望父母同等对待。
3.探亲路费的报销标准要与实际物价水平接轨,且婚前婚后报销标准不应区别对待。探亲政策应有意识调控各执行单位不能只考虑经济利益而不考虑精神利益,只有切实考虑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精神利益,他们才能更安心地工作,也才有可能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
4.关于探亲途中交通工具选择标准的规定也应适当体现人文关怀,可考虑按选用的交通工具和路程两项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报销比例,路程越远、选用的交通工具越便宜报销的比例可以越高,超过一千五百公里以上的可以结合探亲假次数考虑报销飞机票,以缩短途中时间,提高探亲效率,充分体现人性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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