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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兰委员:关于修改我国预算年度的建议

  问题与现状:

  我国现行《预算法》中有关预算年度实行历年制的规定,使得法律规定预算须经人大审议的预算成了马后炮公共预算作为法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受到影响,预算应有的计划指导作用、法律约束作用和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被削弱。而将预算年度与历法年度错开,实行跨年度的预算年度,将有利于完善我国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增强我国公共预算的规范性,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效率

  所谓预算年度,即通常所说的“财年”,英文表述为Fiscal Year,指国家预算收支起止的有效期限通常以一年(365天)为单位。预算年度可以采用历年制也可以采用跨年制所谓历年制是指国家预算年度起止时间与年度完全一致,即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所谓跨年制是指一个预算年度跨越两个日历年度,分跨在两个日历年度的时间合起来一个日历年度相等

  目前世界采取历年制预算年度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挪威、瑞士、荷兰等国采取跨年制预算年度的国家,其预算起止日期可以分为三类英国、加拿大、日本、印度等国从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瑞典、澳大利亚、喀麦隆等国从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美国、尼日尔、泰国等国从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采用历年制

  我国现行的预算年度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存在着够相衔接的问题。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条规定,我国预算年度实行历年制,即从公历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这就是说,我国的预算年度从1月份开始预算草案则要到3月份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而当年的预算报告获得批准后、正式执行前,财政部和国务院其他部委及其所属单位为准备进入预算执行阶段,还需要耗费一些时间中央各部门的预算最快要等到4月才能落实到位可见,历年制的预算年度与全国人大会期之间的脱节造成了从年初到预算草案批准的至少个季度的时间存在着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和预算先执行后批准的问题,政府的财政支出实际上没有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可以不受预算的制约,也就在一定能够程度上削弱了国家立法机关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的意义。

  此外,我国现行预算年度也容易导致国家财政预算执行滞后的问题,多年来存在的“年终突击花钱”即与此有关。由于上半年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实际上的无预算状态,单位预算批复下达就比较晚,而一些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方案出台的就更晚。许多资金只能够按上年度支出水平预拨,一些专项支出当年难以完成,不得不结转到下一年度执行。部分资金,没有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而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边确定具体项目和预算单位,一边继续执行预算。各级政府在年初人民代表大会开会之前,只是按大类确定一个粗糙的收支盘子报人大审批通过,然后,按“切块”得到分配权的各职能部门,再进行新一轮的预算分配,即所谓的“严预算,宽追加”、“一年预算,预算一年”,指的就是这种情况。由于事后不断追加和改变项目开支,又无需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批准,所谓“严预算”在实际工作中就很难真正做到。

  建议:

  一,要使我国公共预算真正起到“预”的作用,至少要实行以下两种改革方案中的一种:或者改变预算年度的起始时间,从日历年度的7月1日起到第二年的6月30日;或者改变各级人大的会期,从每年春季改到秋季,提前审议通过下一年度的政府预算。我认为,实行后一种方案的难度要大于前一种,改变预算年度在目前的技术手段条件下是可以做到的,其时间衔接和政府会计核算有点像“夏时制”的做法,并不会对我国政府行政运作和社会生活形成重大影响。

  在把预算通过后的“预算一年”提前到预算通过之前,事先制定出各单位分项目的预算,再将详尽的单位预算汇总成政府预算提交人大审议通过。

  二,在此次《预算法》的修改中对相关条文进行调整,我国预算年度由历年制改为跨年制,以每年的6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5月31 日为一个预算年度,或相应推迟到下一个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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