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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玉田代表:关于在散居的民族自治区域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全国共有县级以上的民族自治地方159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121个、自治旗3个。在自治县中有31个散居的民族自治地区,河北省有6 个:丰宁满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孟县回族自治县。丰宁、宽城、围场三个自治县属承德。

  我曾多次到过丰宁满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去年底和今年初,又到丰宁满族自治县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两个自治县专题进行调研,两县的干部群众非常感谢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关怀与重视,也切身体会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倾斜与照顾。

  但是他们也反映了在散居的民族自治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及《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自治法》和国务院《若干规定》中对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比较贫困的民族自治地区优惠的法律条款、政策规定, 在实施中存在“肠梗阻”现象,没有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比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国务院若干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确实无力负担的,免除配套资金。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地方事务的,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建设资金负担比例后,按比例全额安排;属于中央事务的,由中央财政全额安排”;自治法第62条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9条:国家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种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自治法第65条第1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第66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国务院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国家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 以上条款与规定未能落实到位,致使贫困的民族自治地区没有享受到应该享受的对民族地区优惠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与非民族自治地区没有区别。 据我了解,主要原因国家各部委没有与《自治法》和国务院《若干规定》相衔接的详规和实施细则。也有干部群众反映这些对贫困的民族自治地区优惠的法律条款、政策规定, 在五个民族自治区和少数民族相对集中、民族较多的云贵川等省份落实的程度普遍好于散居的民族自治县的情况。

  2005年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执行。”他还指出:“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这些论述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赋予了新内涵,也提出了新要求。而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国务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正是贯彻落实这项制度的集中体现,也是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作出了我们党关于民族工作全局的第一个决定,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年10号),这些措施的实施也极大的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但由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多属老少边穷的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落后,财政困难,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十分显著,普遍面临着巩固温饱和实现小康的双重任务,开发建设和生态保护的双重矛盾,加快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双重压力。以围场县和丰宁县为例,两县既是民族自治县,又都是国家级贫困县,是集中连片的特困民族地区,贫困程度深,脱贫任务艰巨。

  围场县是河北省面积最大、财力最弱,海拔最高、工资最低的县,围场县总面积9219.7平方公里,总人口53.3万,以满族、蒙古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人口31万,围场不仅是民族大县,又是宗教大县,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五教俱全,仅天主教徒就有一万多,全市六个神父,围场就有三个。但围场财力很弱,去年全部财政收入4.2亿,其中地方一般性预算收入2.3亿,人均全部收入只有790元。加上转移支付,可有财力只有7亿左右。而围场面积大人口多行政成本高,民生、民族宗教工作压力大,困难程度可想而知。村村通工程是个惠民工程,但落实起来却难度极大。村路按硬化路面宽度4米的低标准计算,每公里投资需要27万元,其中国家投入12万元,地方需配套资金15万元。据测算一个300户左右的村,修三公里的村路,需配套36 万,户均分摊1200元,如果修五公里村路,户均2000元。我到过的台子水村,去年人均收入只有1025元,三义号村年人均收入950元,村里没有集体财产,就是说,农民不吃不喝也承受不起这样重的负担。围场又是县域超大的县,应修的村村通公路里程是其他县的几倍,如果不加区分、一刀切的执行和其他地方同样的国家投入和地方配套比例,围场县的财力也无法承受。

  同为少数民族自治县、国家级贫困县的丰宁和围场情况差不多,基础设施十分落后。以丰宁公路建设为例,全县公路等级低,路况差、路网密度小,百平方公里通车里程不足27公里,远远低于全省百平方公里78.46公里的路网密度。省安排项目时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仅目前在建的国道111线丰宁段23.7公里,省道半虎线二级公路改造71.1公里,横河子至平顶山、四岔口至草原战备路就需地方配套资金4个亿。这对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只有2个亿的国家级贫困县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负担。如果《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若干规定》中支持扶助贫困的民族地区发展的法律条款、政策规定能不打折扣的全面落实,以上问题将迎刃而解,这无疑非常有利于民族地区的发展,使民族自治地区的全体人民受惠。

  我建议:

  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中发[2005]10号)明确的对民族地区优惠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同时,还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结合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尽快出台与以上一法二规定相衔接的实施细则和详规,尽快出台帮助民族自治地区加快发展的规章、办法和措施,形成更为全面、系统、可操作性强的长效机制,为加快民族自治地区特别是散居的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要进一步加大对散居的民族自治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在农业、教育、扶贫、卫生、文化、环保、城建、旅游、生态保护等专项补助资金方面给予更大的倾斜,保证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的合理额度。把民族自治县直接纳入中央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范围。

  三、提高自治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国家应出台政策,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增值税,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县级分享比例,增加县级自主支配的财力。丰宁、围场两个民族自治县现行的增值税标准是国家75%、省10%、县15%,建议改为国家60%、省10%、县30%;企业所得税两县现行标准是国家60%、省20%、县20%,建议改为国家55%、省15%,县30%。

  四、弥补税收政策变化给贫困民族地区带来的财力损失。以风电开发为例,2010年国家出台增值税抵扣政策和风电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造成县级财政锐减。据围场县测算,2011年,该县风电累计装机和并网发电分别达到141.69万千瓦和94.24万千瓦,实现产值10.68亿元,但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年内风电项目上缴税金今为6463万元,因国家政策变化减税1.2亿元。《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出台税收减免政策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减收部分,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给予照顾”,为此建议对民族自治地区风电开发项目实施增值税免一补一政策,在转移支付上给予照顾,缓解民族自治地区财政紧张状况。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中发[2005]10号)规定,对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这样属于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的民族自治地区免除国家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要加大对民族自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切实落实配套资金的减免政策,尤其是投入较大的交通道路建设项目,国家干道由国家全额投资,提高自治县县级公路和乡村路的补助标准,减轻自治县配套资金压力。

  六、加大对民族自治地区生态建设投入力度。鉴于丰宁、围场两各民族自治县是京津北部重要的防风固沙区和潮、滦河发源地,生态作用十分重要,国家和京津地区应加大对两县生态建设投入力度。以丰宁为例,至今还有300余万亩荒山和生态脆弱区需要治理。进一步提高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补助标准,加大此项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进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生态建设和发展。该县的606万亩有林地,发挥着重要的生态效应,但列入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的只有190万亩,其它416万亩未列入公益林补助范围。公益林补助标准为:集体林每亩补助10元,国有林每亩补助5元。建议扩大公益林补助的范围,提高公益林补助的标准。其他民族自治县应执行同样补助标准。

  在少数民族地区又是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地方先行开展碳汇林业试点工作,对作出贡献的自治县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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