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中的腐败现象已十分普遍,群众反腐败的要求十分迫切和强烈,虽然纪检监察部门做了大量的反腐工作,成绩也十分突出,但总体上,这个社会的清廉状况与人民群众的期望有很大的差距。根据2011年底中国社科院发布的《反腐倡廉蓝皮书》,腐败主体已经从个体向集体化蔓延,窝案串案较严重;腐败手段从显性向隐性扩展,曲线收钱、迂回敛财、花样翻新。该报告还指出,腐败者非法所得从短期向长期演变,既贪图消费享乐,又追逐资本占有,出现了金融腐败、资源腐败、期约腐败现象;腐败范围从经济政治司法领域浸染到社会文化教育领域,并出现了跨国境“外向型”腐败,对人民群众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损害。可见,当前我国的反腐形势确实不容乐观。
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反腐败工作的艰巨性,很多违纪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就进一步增加了反腐败的难度。反腐败工作中的种种困难是客观存在的。
不过,不论反腐难度客观上有多大,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机构、一些政府部门和单位中的纪检监察干部,的确存在着工作不力,甚至不作为的问题,一些机构和干部对某些掌权者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作风不能及时制止,能助长当地歪风斜气的蔓延,媒体披露出来的很多案例让我们怀疑一些地方的违规违纪和腐败的蔓延与当地的纪检监察机构和干部的督察工作不力有关。
比如说,有些违纪违法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当地的纪监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中的纪监干部未能及时并切实有效地加以制止,而必须通过自上而下的途径,需要在上级、甚至在中央政府的监督下才能解决。这种情况一方面为违规违纪现象的蔓延提供了时间,另一方面也加大了执法的成本。比如在很多地方出现了土地违法、违规建高尔夫球场的事情,为什么要靠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掀起土地问责风暴才得到处理?那些地方的土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尽到了监督的责任了吗?设立小金库的问题也是这样,虽然中央早已三令五申禁设小金库,但取缔小金库最后却要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运动式的整治方式来解决。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在此之前一些设立了小金库的地方和部门的纪监工作都做到哪里去了?
再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或单位的干部,明目张胆地违规违纪,群众早已不满,却得不到纪检监察机构的注意,群众不得不通过不断上访,甚至暴力的方式,最终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才能得到解决。比如广东的乌坎事件,村民连续三个月非正常上访,乃至发生暴力冲突,最后以省委主要领导表达确认群众的主要诉求合理而平息。那么,这些地方的纪检监察机构为什么不能有所作为,将问题就地解决?
还有一些明摆着违规违纪问题的事情,只有在媒体的监督下才能收敛或得到解决。比如很多地方“萝卜招聘”;干部子女吃空饷;广东清远盐业公司人事招聘中存在复杂的裙带关系网;广东“最牛烟草局长”违规招聘数十人、在单位内形成家族网络,一个月花招待费200多万元,一年招待费高达1200多万;深圳一单位连续多年人均工资30多万元的“天价工资”,等等。对于这些连普通老百姓都能一眼看出问题的事情,为什么负有监管责任的机构和干部不能主动出击,而非得等到媒体曝光以后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毫无疑问,我国各级纪检监察干部中的大多数人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地履行着自己的职责,但一些地方的纪监部门或干部的确不够尽责,比如广东汕尾烟草系统的职工一直在举报“最牛烟草局长”的问题,但广东省烟草局的调查竟然得出“反映的情况基本失实”的结论。对这种明目张胆的腐败,监察部门的失职已到了令人难以容忍的地步,以致媒体感叹“‘最牛烟草局长’到底有没有人管”!
当然,事情被揭露到这个程度,肯定有人来管。但是,会什么要等事情弄到这个程度才会有人来管呢!国家那么大,每日发生的事情是那么多,各种违规违纪和腐败的事情也是层出不穷,有几件事情能闹到引起高层领导重视、引起媒体关注,并最终得到解决?反而问之,如果事情闹得不够大,不能引起媒体和高层领导的注意,那些人和事就无人能管?倘若很多明目张胆的违规违纪和腐败在一些纪检监察部门或干部的眼皮底下可以风行,腐败之风又如何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遏制!人民群众怎能对这样的社会现状表示满意!
可是,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机构和干部对于发生在当地或身边的违规违纪和腐败行为不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遏制,在反腐败工作中不作为,谁又能对他(它)们怎么样?上述各个案例最后都得到查处,与案件直接相关的人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处理,或降职、或革职,情节严重的也会受到法办,但我们从未听说过那些地方和单位的纪监机构和干部因为监督不力而被问责。事实上,我们也从未看到过有哪个法规用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文具体地规定过要对监督别人的人进行监督并追究他们不作为的责任。1993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那么,如何“追究责任”呢?没有下文。
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要使违规违纪和腐败倾向的苗头得到遏制,要对腐败行为零容忍,要做到“小腐即惩”,就需要分布在各地的各级党和政府中的纪检监察机构和单位中的纪监干部在日常工作中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勤政并有所作为。若不作为,应被问责。如上述各个案例中,受到问责的不仅仅是涉案者,还应包括失责的纪监机构和相关的纪监干部。当然,要做到这一点,我们目前还缺少一部可用于监督监管者的法规。
所以,关于监督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干部勤政的问题,我建议如下:
制定一个操作性较强的规章。其中应特别注意确保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人员履职的独立性。在此基础上,规定问责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