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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委员: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小额速裁制度的提案

   小额速裁是民事诉讼中针对特定案件采取的诉讼程序,指人民法院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对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给付之诉案件进行的一种超简易程序的裁判。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如不服,只能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而不能提出上诉。目前我国相继在各地试行小额速裁程序。尽管小额速裁程序的试点取得了积极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仍旧存在一些不足。例如,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实证调研显示:据统计分析,201151日到2011115日,该院受理民商案件2673件,符合小额速裁条件的305件,但最终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的为167件,占全部民商案的6.25%,占符合小额速裁案的54.75%。符合条件而没有适用小额速裁的有63件系被告不愿意或者下落不明所致。201212月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新收民商事案件1100件以上,其中诉讼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近600件,占到50%以上,但以小额速裁立案受理的仅占到极小部分。也就是说小额速裁程序没有充分为当事人所接受。其原因当然有宣传、示范影响的因素,但更多的可能是法制原因:

   一是小额速裁毕竟是试点,其依据缺乏权威性,可能滋生当事人对该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判决是否公平的不确定性担忧。诉讼程序应该立法机关制定,有了明确的立法便于人民群众知悉该程序,因为立法的权威性,有国家层面公示确定的标准,可以消除当事人的疑虑。

   二是小额速裁使当事人失去上诉权,一方面,这与民事诉讼法二审终审的原则相悖。这种矛盾显然不是政策所能够解决,让当事人信服的。作为一种特殊程序,立法上应该予以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由于程序没有被法律化,当事人对风险难以预知,没有上诉权会使当事人产生敬畏心理,排斥这种程序。

   三是小额速裁程序对举证质证程序要求不严,加之不能够上诉,如果人民群众对法官素质和法律品德有疑问,那么,就会拒绝该程序。因此,有必要对小额速裁法官及其责任进行规范,以打消当事人相应的疑虑,为广大群众乐于接受。完成这一规范并且使之有法律权威性,也需要通过立法途径解决。

   三、完善现行试点小额速裁程序的建议;

   1、受案标准:现在的标准抽象上为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标的额标准为1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此,我们认为标的金额不应扩大,但当事人愿意的,也可以允许。

   2、由于满足小额速裁快速、简便的要求,需要解决组织与人员配置问题,例如配备直接送达文书人员,设置灵活的办案时间。因此,应该设立专门的小额速裁法庭,有专门的编制、人员、考勤规则。

   3、小额速裁也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小额速裁程序中如何举证质证,证据如何采信也需要规范,例如是否允许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是否允许证据保全、证人如何作证可以采信的问题,以避免当事人产生法官随意行为的印象。

   4、小额速裁与法院调解、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现在的试点规定对此并不明确,容易生产适用程序的混乱。我们认为在任何程序中均可以调解,只是小额速裁程序中可以随时调解,二者不必严格区分。在启动程序阶段,如果当事人不愿意采取小额速裁程序,则简易程序有适用余地;小额速裁程序过程中,可以对终止该程序的原因进行类型化处理,明确转化程序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条件。避免一个案子不必要的走完三类程序。实际上,原来的简易程序在实践中就存在因各种原因不能够审结又转为普通程序的现象。小额引入速裁程序有必要规定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衔接,避免不当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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