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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委员:关于制定我国《公民救助保护法》的提案

  一、必要性

  1、社会诉求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是这种美德行为在我国却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鼓励和保护。积极实施救助者致伤致残,有的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但其遭受如此巨大的人身与经济损害却无处获得帮助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使人们欲积极救助却心存疑惧,更有甚者的是公众见死不救的道德沦丧事件也屡见报端。一方面,社会需要公民救助,另一方面,我们没有公民救助的激励与保护机制。显然,公民救助行为单纯作为一个道德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社会文明的发展,无法切实保障救助者的利益,将打击救助者积极性。因此立法保护公民的救助行为势在必行。

  2、立法现状不足

  1)国家专门立法的缺失

  尽管我国国家层面上法规,对公民救助有某些规定,例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文件中都有涉及到救助他人行为的相关规定,但都是只言片语,散见于各级条例文件中,无统一的专门立法。

  目前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法规条例,无疑能够在一定范围对公民救助予以保护与鼓励,但这显然不够,其适用范围不能涵盖生活中诸多救助行为,而这些行为可能如此平凡,以至可能是人们司空见惯的却需要匡扶的。同时,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其效力和调整范围有限,存在先天不足,难以切实保障救助者的权益;各地差别很大,同样行为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结果,害及法律公平,不利于我国法治的建设。因此,应该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

  二、制定我国国家层面的《公民救助法》的建议

  1、名称:公民救助保护法

  理由:现在地方立法多为见义勇为者权益鼓励保护办法。但我们认为,“公民救助”的概念涵盖宽于“见义勇为”,既是鼓励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保护施救者的合法权益,那自然前概念较后一概念更为科学。如果真的道德沦丧,那一定是社会大众均可为的举手之劳,虽能够惠及他人却不为成为一种社会行为模式或者风气。也就是挑战了人类存在的道德底线。

  因此,鼓励宽泛于见义勇为的道德行为,制定公民救助保护法,将见义勇为纳入其中作特别考虑,可能更为有价值。

  2、公私法合体的专门法

  理由:公民救助,于私可助人于危难,于公可还世以公正,是关系公私利益的行为,国家和相关个人均有义务促进之。故一方面需要规定国家义务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相关鼓励,另一方面需要规定相关主体的民事权利及义务。

  3、对救助人的特别保护

  一是减去救助人责任,因救助导致他人损害的,可以通过国家救助基金适当补偿;二是对恶意欺诈救助人的被救助人予以处罚。但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恶意性。

  理由:只有从制度上解决救助人的后顾之忧,才可能激励社会公众的救助行为;也只有对丑恶行为予以处罚,才能弘扬正气。

  4、在国家层面的关于公民救助的立法需明确规定

  公民救助的认定程序与争议解决;

  公民救助基金的建立;

  国家对救助者的补偿、优抚、奖励和法律援助制度;

  公民救助中侵权人的责任、受益人的责任、救助者侵权豁免;

  公民救助者社会保障制度;

  公民救助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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