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近年来,受全球毒情的影响,新型毒品在我国大陆地区迅速蔓延,在这些为数众多的吸毒人员当中,拥有机动车驾驶执照者不在少数,且越来越多。众所周知,毒品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削弱是非常严重的,这无疑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祸患。资料显示,近十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毒驾”(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简称)案例呈现出爆发式增长之态势,因“毒驾”而导致的交通伤亡事故也经常见诸报端,其惨烈程度令人咋舌。可以说,到目前为止,交通领域已经成为禁毒管控工作的盲点和死角,而“毒驾”也业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面对如此来势汹汹的“毒驾”狂潮,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治理已经变得日益紧迫、刻不容缓。而反观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却远远无法满足这一需求。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9)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0)等法律、法规都对“毒驾”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而对未造成伤亡的“毒驾”行为,则只能视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血淋淋的事实一再告诉我们,现有规范的处罚力度根本无法对“毒驾”行为起到防范于未然的震慑作用。
而纵观国外相关立法,2003年12月,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通过了《道路安全法(药后驾车)议案2003——违禁药物路旁唾液筛查》。该法规定,采用唾液,针对大麻和甲基苯丙胺(冰毒)这两种违禁药物,对所有的驾驶员进行路旁随机筛查。此后,这一成功经验被逐渐推广至澳大利亚全国,并为欧盟各国、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所借鉴普及,对“毒驾”的严峻形势起到了很好的遏制效果,建立起了防患于未然的执法机制。2010年,我国香港特区政府也推出咨询文件,向公众咨询有关对全港驾驶员进行强制验毒的意见,并通过立法授权警方对驾驶员进行吸毒筛查。在大陆,浙江省的试点举措则相对走在前列。该省公安厅于2011年6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82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开展了“毒驾”治理工作。2011年底颁布,并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禁毒条例》也明令禁止“毒驾”行为,并指出该行为所应承担的法规责任。同时,北京、上海、江苏、湖南和湖北等地也正欲借鉴浙江经验,加紧出台针对“毒驾”的管控措施。此外,从检测技术的角度来看,早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中国社科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便联合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采用唾液技术对道路现场的驾驶员进行吸毒检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且该项技术目前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
建议:综合考虑“毒驾”行为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紧迫性,现有规范对该行为治理的无效性,以及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所具备的现实可行性。建议:将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使这种与“醉驾”危险相当的危害行为,得到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惩罚,以有效遏制其迅速发展的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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