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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承芬委员:关于尽快建立就业准入制度的建议

  《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也明确提出,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

  国家法律法规对就业准入虽然已有规定,但现实情况表明,劳动力市场并没有对就业者普遍提出必须具有职业资格的要求,导致了劳动者不接受职业教育或培训照样可以就业的非合理的用工现状;同时由于缺乏职业资格标准和对劳动者不同学历实行不同报酬的基本规定,致使一些企业招工无合理标准,在学历上盲目攀高,造成人才的盲目消费和超前消费。为此,政府应尽快建立和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对技术性较强、服务质量要求较高、覆盖面广、流动性较大,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在国家发布的职业目录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相应增加新的职业项目。同时,对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要根据技术进步和职业变化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可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要重点抓好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准入工作。凡从事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13年的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个体工商经营人员从事就业准人职业的,也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办理开业手续。 

  三、加强职业技能标准、教材、题库、鉴定所(站)和考评员队伍建设,保证鉴定质量,确保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劳动者都能得到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四、切实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劳动力市场的作用。职业介绍机构要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公告所涉及的就业准入职业;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工。 

  五、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对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以及培训实体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实体,劳动行政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擅自招收、录用未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要重点抓好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准入工作。凡从事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年的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个体工商经营人员从事就业准人职业的,也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办理开业手续。三、加强职业技能标准、教材、题库、鉴定所(站)和考评员队伍建设,保证鉴定质量,确保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劳动者都能得到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四、切实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劳动力市场的作用。职业介绍机构要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公告所涉及的就业准入职业;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工。五、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对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以及培训实体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实体,劳动行政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擅自招收、录用未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

  六、对从事就业准入控制的工种(职业)从业人员,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否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对从事危险、有毒、有害工种和其它需提前退休的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必须查验其职业资格证书,有作业时间规定的,应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时间进行计算。

  七、政府还可以建立劳动部门指导下的工资政策,以提高职业教育对劳动者的吸引力 。由于受地区差异、行业差异、所有制类型差异等具体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差异很大,工资水平严重背离了劳动力价值,挫伤了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积极性。因此,建议政府劳动部门建立不同职业技术岗位的工资通报制度,确立劳动力市场指导价。劳动力市场指导价每年发布一次,以此反映一定时期企业工资分配的实际水平。虽然它只是劳动力市场的指导性信息,不是劳动部门规定的工资标准,只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但可以增强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意识,激活劳动者对学历层次和技能水平的不断追求,从而促进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总之,政府应通过立法加大劳动准入制度推行的力度,扩大“准入”的范围,使应该实施准入政策的行业、企业和职业岗位尽快建立劳动准入制度,确保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并以此来激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发展,确保职业教育的长久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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