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对待文化遗产的态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社会文明程度。建国初期,党中央、国务院就颁发了一系列保护文物的法令。1982年,《文物保护法》颁布,2002年,国家对1982年的《文物保护法》进行了修订。此后,国家相继出台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也相继出台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文物认定暂行办法》等规章。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提出:“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已经有了初步框架。
近些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迅猛推进,尤其是旧城改造中对各类文化遗产的建设性破坏,文物历史景区拆毁真文物建假古董、名镇名村大肆拆建、盗掘古墓、倒卖文物、社会文物管理失范等问题层出不穷。介乎于《文物法》和《非物法》之间法律空白地带的大量文化遗产,包括各类古建筑、古街区、古村落、名人名居、历史遗存以及民族文化遗存等更是被大量拆除、改建、损毁而无法追究,对中华文化历史传承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加强保护迫在眉睫。如最近报道的北京梁、林故居的“维修性”拆除,重庆蒋介石行营被“保护性拆除”的新闻,这些在近代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遗址在堂而皇之的理由下被夷为平地,已经产生极其恶劣的全国性示范效应。实践证明,仅有的《文物法》和《非物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文化遗产保护,有必要进行再次修订和扩充。就此建议:
一、科学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适时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将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统一到一部法律中,统筹各部门分管工作。
二、对文化遗产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制度,进一步明确破坏文化遗产的量刑依据和标准,加大对文物盗掘、倒卖、破坏等处罚力度,有效遏制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和政府违法、部门违法和单位违法行为。
三、建立更为灵活的不可移动文物和文化遗址申请制度、公布制度、登录制度、破坏损毁警示制度和消失退出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框架;
四、鼓励社会公众、志愿者和企事业单位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将公众监督纳入法律框架,并在法律条款中明确权利、义务等法律责任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建立更为权威、综合的文化遗产保护联席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
五、进一步明确对非国有文物(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和管理审批程序,明确非国有文物(文化遗产)所有者的保护责任,所有者不具备保护能力的,文物(文化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切实承担相应职责。
六、采取更为严格的建设工程文物(文化遗产)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有效遏制建设工程中文物(文化遗产)遭受破坏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中考古调查、钻探和发掘工作,严格资质管理和考古发掘执照申请,明确资质单位和考古领队相关职责。
七、对文物保护专业人员采取注册执业的方式加强管理,进一步明确文物(文化遗产)保护单位资质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
八、抓紧制订历史文化街区、工业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历史建筑及优秀近现代建筑等保护条例,修订《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将上述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采取有别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式纳入保护。对旧城改造中建成30年以上的建筑在拆除前均应进行文化遗产价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