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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小春委员:关于加快文化产业立法,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的提案

  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在我国文化产业取得丰硕成果的今天,在国家确立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背景下,加快文化产业立法,尽快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对于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全国对发展文化产业的共识需要法律确认。从2002年十六大以来,国家连续出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特别是,2010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首次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随之,国家“十二五”规划对“十二五”时期如何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进行安排部署。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明确提出到2020年文化产业要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刚刚公布的《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作出安排。国家的战略目标已经明确,相关规划已经制定,相关政策正在出台,相关措施正在落实,全国掀起了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热潮。但是,由于没有文化产业立法,一方面人们的认识还不到位,另一方面各项措施和政策的制定落实由于没有法律保障,很难形成合力。

  其次,政府的相关政策需要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各级政府出台了一些促进和扶持政策。但是,由于国家层面没有文化产业立法,国家的相关制度并没有改革,导致地方出台政策的空间较小,难度较大。同时,采取行政推动方式也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效果难以形成。特别是,在对文化产业的扶持政策与其他产业的扶持之间进行决策时,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往往倾向于其他产业,造成了对文化产业政策扶持力度小,效果差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立法,明确规定政府的扶持义务,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长期实施。

  再次,文化产业创新需要法律支持。文化产业以创意为核心,文化企业也主要以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创意、人才为主,这种与一般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的区别,造成了文化产业往往很难与现行制度对接,这就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如由于无抵押物,难以担保,文化产业与现行融资制度很难对接,造成了融资非常困难。然而,由于文化产业缺乏法律地位和相关法律支持,制度创新困难重重。

  最后,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得到法律规范。文化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自身的发展需要法律规范,需要用法律规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文化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善,没有专门的文化人才分类制度、职称制度、荣誉制度、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等;没有专门文化产业学院;没有专门的文化产业工程等。又如文化市场培育力度不够,文化领域改制缓慢,文化企业不到位;文化企业主体及文化市场机制创新不够;文化消费不足等。还有文化产业管理体制不适应产业发展需要,国有文化企业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文化产业发展没有统一的协调机构、办事机构;文化市场执法主体混乱;文化市场行政许可过多过滥;政府与企业、事业、市场职责划分不清晰等。这些均需要通过立法来给予认可和规范。

  就目前我国文化产业立法情况看,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从文化活动管理和文化事业发展角度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主要有全国人大2002年10月28日通过《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2011年2月25日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国人大2001年10月27日通过《著作权法》,国务院2002年9月29日颁布《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颁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4月22日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真名村保护条例》,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层面第一部文化产业领域的促进法案。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和文物局等部门也出台过一些具体的管理办法。但是,现有法律法规对文化市场、文化产业乃至文化产业中的具体行业的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在文化产业的促进方面,统一的、具有前瞻性和长期性的立法则几乎还是空白。

  针对国家层面文化产业立法的不足,地方积极探索相关立法。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2008年12月17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这是我国至今仅有两部文化产业促进法案,两个法案主要规定了涉及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重大制度问题,核心问题是政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措施。目前两个法案执行情况较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促进当地文化产业发展起到了保障和推动作用。在此引导下,部分省份开始试图在省级层面出台文化产业促进法案。2012年2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由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将于2012年5月提交审议。

  国际经验证明,出台文化产业促进法案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韩国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确立了“文化立国”的方针,并出台了系列法律加以推进,首创了立法前置的文化产业发展模式,1999年韩国颁布了《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从1999年至2001年陆续颁布了《文化产业发展五年计划》、《文化产业前景》以及《文化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规范性文件,以较为完善的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法体系来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有着文化产业发展促进的基本立法,还有着丰富而完备的文化产业各个部门的立法,这些立法对产业的促进与管理保障并重,许多法律直接以“振兴”或“促进”命名,导向性十分明确。日本作为亚洲起步最早并且排名第一位的文化产业大国,非常重视文化产业立法,早期制定的《放送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近年还制定了《IT基本法》、《知识产权基本法》和《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等多部法律促进文化产业进一步发展。在这些法律支持下,韩国、日本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日本占全球文化产业市场份额高达10%。

  发展是第一要务,法律是第一保障。加快文化产业立法,尽快制定出台《文化产业促进条例》是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是解决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深层次矛盾的“金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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