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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金尧委员:关于保护北京旧城历史建筑的几点建议

  虽然北京旧城整体保护的理念已经确立,为保护古都历史文化风貌的各种法律和条规也已出台不少,但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过程,旧城内的很多历史建筑还是以各种借口被不断地拆毁,古都风貌逐渐地被蚕食。有关数字显示,截至2003年,北京旧城胡同数量较1949年锐减一半,从3250条降至1571条。而目前列入保护区的胡同仅有600多条,未列入保护范围的胡同还在不断地消失之中。

  近来,北京旧城内先后发生两起历史建筑遭损毁的事件。一是发生在2011年9月的刘老根会馆破坏晋冀会馆建筑;二是梁思成故居被拆。这两起事件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影响十分恶劣。这是两起不该发生的事情,尤其是,北京旧城四城区合并为新的东城区和新的西城区以后,再发生这样的事就有悖于当时做行政区划调整的初衷,因为区划调整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北京的历史文化。而梁思成故居被拆,则讽刺意味十足。梁思成是最早提出要整体保护好旧北京城的人,后来的人们一直后悔当初没有听从他的先见之明把老北京完整地保留下来,以至现在只能在残留下来的“文保区”里作古都风貌保护的文章。可如今,连他居住过的房子也被拆除,这无疑是对目前北京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一个讽刺。

  这两起事件有一些共性。首先,两处历史建筑都是在资本的扩张过程中土崩瓦解的。资本追求无限积累,可以不顾一切。而政府追求GDP,则需要借助于资本的力量。二者都有巨大的能量,它们一旦联手,就所向披靡。资本和权力相结合破坏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与它们到处破坏自然的生态环境一样,均出于同一个道理。其次,两处历史建筑都不是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而只是文物普查登记项目,它们的保护级别较低。相关的法律和规章虽然规定不得随意拆除它们,否则要给予处罚。但罚金明显偏低(5~50万元),不足以抑制资本扩张的冲动。

  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当前,北京市还缺乏一部对文物普查登记项目进行保护的专门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由“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但是,经我们了解,对于像“文物普查登记项目”这样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到底如何保护,各城区尚未出台专门的规定。

  梁思成故居被拆以后,有关部门开始采取了挂牌明示及聘请监督员等措施,这些措施十分及时,也很有必要。但显然也是应急而为。在缺少专门性的法规、缺乏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的情况下,文物普查登记项目比已列入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更容易受到侵蚀;文物管理部门也常常因为无法可依而对监管力不从心;而那些对普查登记项目本来就疏于监管的文保人员,更是以此为借口而推卸自己的责任。

  为了避免再次出现历史建筑被损毁的事件,建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普查登记文物制定专门的保护法规。对于文物普查登记项目,目前还缺乏保护范围和监控地带的规定,文物管理部门对于超出不可移动文物建筑本体以外的建筑如何进行监管,尚缺乏合适的依据,至今还没有一部法规赋予他们监管的权限和职责范围。

  二、遵循旧城整体保护的理念和旧城内不准大拆大建的规定,要注意保护好不可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普查登记文物”所处的、在历史文化意义上的那种“生态环境”,即应当放弃孤立地保护已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普查登记文物”的思路,而是要以“文物保护单位”和“普查登记文物”为中心,把它们连同它们周边既不属于文保单位,也算不上普查登记项目的老建筑成片地保护起来,以达到“风貌”保护的效果。事实上,像梁思成故居所在的那个区域被成片拆除以后,梁思成故居已成了一座“孤岛”,它以往的历史文化意义上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以后,梁思成故居本身的价值已经大大降低。为了避免出现“孤岛”的结局,应当注意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普查登记文物”所处的“生态环境”的保护。

  三、停止拆旧建新。历史建筑的维修和保护应当修旧如旧,而不应“拆旧建新”,即使是“普查登记文物”和普查登记文物周边成片的非普查登记文物,也不应拆旧建新,像前门东侧的成片新建筑只不过是在拆除了历史建筑以后建起来的“假古董”或仿古建筑,而且还破坏了原先的“胡同肌理”。这种所谓的“风貌保护”应当杜绝。

  四、要把历史风貌保护是否得当,列为东城区和西城区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五、依法追究拆毁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据此,应该对华润集团子公司富恒房地产开发公司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并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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