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2007年全面开展的农村低保政策实践,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具体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这主要体现群众对低保的认知度较低,低保保障水平还不高,欠发达地区资金缺乏,“搭便车”现象严重,“假冒者”行为被漠视,监督管理不到位,低保对象界定执行模糊等诸多方面。加之近几年我国的物价波动频繁,对居民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会加剧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困难。因此有必要分析解决农村低保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提高农村群众对低保的认知程度
低保审批的信息来源主要依赖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入户调查以及村干部个人主观判断等,这些方法虽然比较直接简易,但也会引起一些申请者刻意瞒报,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乡镇以上干部却无从得知真相,致使乡镇以上干部没有足够信息辨别真正的需求者,从而使真正的贫困者无法获得低保救助,反而成了低保“假冒者”的生活消费“补贴”。又比如:村组干部和乡镇以上干部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村组干部作为低保工作者,由于工作做得不够细致,入户调查时只看表面情况,没有获得申请者的一些隐性收入的信息,从而仅仅采取个人主观的感觉来确定谁该吃低保。乡镇以上干部受人力、物力的制约,更是无法实地清楚了解各村的具体状况,只能依靠村组干部所反应的情况来做决定。如果村组干部的想法和做法不如实向乡镇以上干部汇报,即使其行为是不妥的和不当的,也难以被乡镇以上干部及时发觉和纠正,也就难以完全避免“鱼龙混珠”现象的发生。
积极宣传国家的低保政策,不仅能体现国家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关怀和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而且有利于提高农村低保者维护享受领取低保权利的意识。加大国家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1、组织人员深入农村开展宣传讲座,发放国家低保政策相关资料。2、媒体(如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加大宣传。3、对低保者的真实信息进行公布,让群众选举、让群众监督。
其次,加强监督提高低保资金的有效利用率,彰显低保政策实施的严谨文明性。对此建议如下
1.保护奖励举报群众
要充分发挥村民对本村居民家庭收入情况认识清晰,对低保户生活状况了解清楚这一优势,通过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鼓励民众揭发、举报低保“假冒者”,激发民众举报、监督的热情。同时,要建立相应的保密机制,确保揭发、举报的群众的人身安全,防止他们遭到打击、报复。
2.强化新闻舆论监督
要加强新闻媒体的责任感,引导新闻工作者关注农村低保政策实践情况,及时发现和总结那些工作在基层、服务在基层、奉献在基层的低保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同时及时曝光“人情保” 、“关系保”等“假冒者”现象,通过深入采访和调查研究,掌握准确、全面、详实的第一手材料,凭事实说话,用事实监督,对那些利用低保政策谋取非法利益的人产生一种巨大的震慑、抑制作用。
3.加大追偿追惩力度
对低保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良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惩,决不能姑息迁就。比如:对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低保资格的“假冒者”,或违法行使职权的村组及其以上干部,必须进行追偿和追惩,既要追究经济责任,又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行政工作人员,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通过追偿和追惩,一是教育他本人今后不再违法,二是教育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遵纪守法,使农村低保工作一律“阳光操作”,彻底堵塞“搭便车”现象产生的漏洞。
最后,建立起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低保实施面临的困难是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现有的政策、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还不完善。农村低保政策实施的依据,在国家和中央层面上,还仅仅是国务院或民政部的“意见”、“会议要求”、“通知”等文件,没有一部正式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各个地区实施的依据主要是地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但这些地方性的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有些制度过于原则、抽象,给制度执行者在诠释制度或执行制度时,有了“钻空子”的机会。比如:没有一个科学完善的核实低保对象收入的标准,使得界定低保对象的难度加大,易造成“应保未保”的局面;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督工作流于形式;退出机制不完善,动态管理形式化;缺乏相应的惩戒机制,给那些违规操作的乡村干部以可乘之机。所有这些都预示着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无法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农村低保政策的刚性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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