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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黎辉委员: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提案

  案由: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日益加快,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不断减少,加之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等因素,农民养老问题成为了“三农”问题和统筹城乡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为此,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各省、市、自治区积极试点,取得显著实效,探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各省选择10%的县(市、区)实施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出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目标:到2015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农保全覆盖;到2020年,农村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目前,“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新农保制度框架的雏形已经明确,但试点工作依然存在推进不平衡、基本保障的标准低、基层公共服务能力总体不足、政策衔接不完善、基金管理层次低、中青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西部省份发展落后等问题。

  建议:

  1、提高标准,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实现农村老有所保。建议各级政府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政府补贴标准,积极发挥财政补贴资金吸引农民参保、续保、多缴、长缴等政策导向作用,逐步提高新农保的待遇水平。参照城镇职工养老标准的增长机制,建立正常的、不低于CPI上涨的养老金补助标准增长机制。

  2、完善政策衔接,统筹城乡养老体系。在制定新农保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新农保与职工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和统筹,切实解决好养老保险关系的续接工作,重点突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协调衔接,避免形成对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新的制度分割,为城乡养老保障一体化制度建设提供试点借鉴。同时,要制定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互认、续交衔接办法,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全面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体系,实现农民个人保险账户储蓄与城市养老保障制度的对接,实行跨省际、州市、县域的转移、接续,从而实现养老保险资源的自由流动。

  3、提高基金管理层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目前,新农保在试点地区已全面开展各项工作,资金也全部纳入单独管理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参保人员全部建立了个人账户,实行实账运行。但县一级新农保基金管理,由于资金分散、征收难度大、征收的层次和范围广,基金安全存在隐患。应结合各地试点取得的经验,建立完善的征管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核算制度,提高基金管理层次,确保新农保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4、建立稳定长效的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新农保制度健康运行。新农保试点制度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农民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也在制度中进行了明确,但对集体补助未作出明确的要求。特别是在一些边远山区和民族聚集区的农村,其乡镇企业发展滞缓,集体经济大多为“空壳村”,难于承担新农保的筹资责任。作为新农保基金重要的来源,如果集体补助难于落实,将会直接影响到参保农民的积极性。应在政策层面上进一步研究确定集体补助的资金渠道,积极探索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有偿转移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集体补助资金来源,以确保新农保的筹资真正落实到位,确保新农保持续健康运行。

  5、加快经办管理机构服务建设,确保养老制度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服务建设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中之重,目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还普遍存在缺乏科学统一规划、名称不统一、按险种分设机构,规格不统一,编制不足等问题。建议建立权责清晰、精简高效、管理集中、服务下沉、标准统一、运行流畅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一是科学设置经办管理机构,统一规范全国经办管理机构名称;二是合理确定经办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经费;三是建设一支强有力的管理人才队伍;四是大力提高经办管理机构的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

  6、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年龄时限,促进社会公平。目前,新农保待遇享受确定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实行男女差别对待,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享受则实行男女差别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即可相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二者在制度设计上出现了新的不平衡。养老保障作为社会公共服务产品应实现全社会人人平等享受。国家应在建立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解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时限不一问题,保障社会公平。

  7、中央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目前,西部试点地区新农保的保障水平普遍不高。随着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央政府应继续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资金扶持投入力度,加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新农保支付的养老金待遇,确实解决在物价水平不断上涨情况下的基本养老问题,确保新农保的整体推进和政策的全面落实,确保新农保制度建设的可持续性和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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