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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委员:关于设立基层检察室的提案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多地都建立起了乡镇检察室,主要负责查办职务犯罪,而在1993年,最高检察院就下发了《人民检察院乡() 检察室工作条例》,当时我国的基层检察室迅猛发展。但是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进行了调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了清理整顿乡镇检察室,基层检察室进入了一个长期的停滞期。时至今日,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基层都没有设立基层检察室,有的是因为从一开始就没有基层检察室,有的是在发展过程中撤消了基层检察室。

  但是我们知道,不管是公安机关和法院都在基层设立了基层组织,即派出所和派出法庭。而对它们享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却并没有相应的设置,这使得基层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的权力配置不对称,法律监督无力甚至空白,使得基层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虽然我国法治进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现实:在部分基层地区,尤其是占据了我国大部分人口的农村地区,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在遇到纠纷时,不是运用法律手段而是采取私力救济维护自己的利益。有的时候私力救济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但也有的时候会导致小事变成大事,最终一发不可收拾。尤其是当司法部门执法不力、部分领导干部贪腐成风,严重损害民众利益时,由于没有相应的监督机构,民众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也找不到解决途径,只有采取武力等强硬手段或者上访,这也是我国信访数量较多的一个原因。通过在基层尤其是乡镇设立检察室,是响应最高检“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要求,可以及时地发现并纠正执法部门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问题,可以及时地维护基层民众的合法权利,使得法律监督功能被真正的发挥。

  对本提案的实施建议:

  一、从法律的层面确定设立基层检察室,并且明确基层检察室的职权。虽然有《人民检察院乡() 检察室工作条例》在前,但是这毕竟是属于部门颁布的,效力非常有限;而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中虽然也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但是一方面,它对设立派出机构的地域有限制,另一方面,它并未对派出机构的职权及效力进行明确。反观《人民法院组织法》,直接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这样更为明确些,也更为合理些。因此,应该把设立基层检察室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根据《人民检察院乡() 检察室工作条例》,检察室的职能是:“(一)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自首;(二)经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立案后的侦查;(三)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免诉的人员进行帮教;

  (四)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五)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

  但是我认为,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检察机关最重要的应该是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而作为检察机关在基层设立的检察室,也应该担负起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比如派出所、派出法庭)的司法执法行为的监督。因此在其职能中应该增加:(1)对派出所或司法所办理的以及派出法庭受理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2)接受群众汇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与基层组织联系沟通;(3)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4)配合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开展职务犯罪案件预防教育及宣传。

  二、加大对基层检察室的人员投入。

  既然基层检察室设在基层,面临的是处于基层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的民众,更需要检察人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但是由于我国检察机关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的现状,容易对派往基层检察室的人员挑选疏忽。这对于有效发挥基层检察室的职能是很不利的。我建议:根据基层检察室的职能设立不同的部门或者小组。每一个部门或小组的负责人从基层检察院抽取,由各基层检察院不同的科室轮岗担任;每一个部门或小组的其他成员则由刚进入基层检察院的见习生组成。见习生在基层检察室工作满一年,有优先转为检察官的机会;或者将见习生在基层检察室工作满一年作为其转正的必要条件。这样一来,既能发挥年轻人工作热情高涨、思维方式先进的优势,又能够使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立即投入工作,带动年轻人学习经验、并且使检察室的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强化基层检察室的社区矫正职能。

  基层检察室要参与各社区矫正工作,深入社区矫正组织,配合矫正执行主体确定矫正的重点、制定有效的矫正方案;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对矫正对象的登记分类、教育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的落实,接受被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控告,纠正不当的执行行为,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协助矫正执行主体收集完善资料,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使罪犯在社会化教育改造中顺利回归社会。

  四、对基层检察室大力宣传。

  基层检察室的任务是服务基层民众、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将矛盾进行调解。但是由于民众对基层检察室的认识不深,甚至根本就不知道其存在,因此需要大力地进行宣传,不管是从基层检察室本身的布置上(比如采取与基层检察院同样的陈设、装饰),还是选址上(比如尽量选择人口比较集中的地点),亦或是加大参与一些重要会议或活动,甚至可以是深入到民众内部与民众或者社会组织进行交流沟通等,使民众对基层检察室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以利于基层检察室的工作顺利开展,切实解决群众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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