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下半年,一条题为“令人发指,女孩饿成皮包骨,被迫跳楼觅食”的微博在网上疯传。该微博贴出了一名头发蓬松、衣衫褴褛的女童照片,该女童名叫邢羽童,今年7岁,家住广州番禺碧桂园。因长期被继母关在阳台,经常挨饿,以致皮黄骨瘦,营养不良。终于在一个夜晚,童童因不堪饥饿,从二楼阳台翻墙跳楼外出觅食,在小区便利店偷饼干吃时被人发现后,居委会、妇联和警方一起将其送至救助站,即时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同时积极联系其父母。终与女童的生母林女士取得联系后,在当地派出所、妇联、司法所、居委会等部门协助下,饱受生父和继母虐待的童童随生母去了香港,但童童的父母对其在港时间、监护权等问题上仍有分歧。
喧哗一时的“番禺虐童”事件终于用一个还算幸运的结果告一个段落,但由此引发的儿童保护机制的拷问却硝烟未定。难以想象,要饿成什么样才会使7岁的小女孩不惜冒生命危险跳楼觅食?被虐待中的童童必须采用跳楼逃生的方式,才能引起被广泛关注?如果她没有鼓起勇气从阳台跳下,是不是直到饿死都得不到保护?究竟还有多少受虐儿童被隐藏在秘密中?
透视这起事件,从法律的角度审视我国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现有法律制度,凸显出我国解决虐待儿童问题面临的诸多法律困境。
首先是虐待问题
目前我国儿童遭家庭虐待,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可作惩罚虐待者的法律依据。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儿童受虐的条款十分笼统、模糊,实践中不易操作。《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受到虐待的儿童要自行到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父母犯罪,或者由其他近亲属代为起诉。但是,通常出于亲情羁绊,被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很少,受害人不向公安机关求助,公安机关也无法介入调查。
其次是监护权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在司法实践中,撤销孩子父母其中一方监护人资格的极少,顶多是指定另一方为监护人。法院不肯轻易剥夺父母的监护资格,除了维持亲情方面的考虑,更主要是因为,此类儿童的安置与抚养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什么官方机构来接管被虐儿童的监护权。
再次是收养问题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必须未满14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儿女的,方符合被收养的条件。但童童父母的监护权并未被剥夺,本人也不是孤儿,像童童这样的儿童是不能被领养的。
反观我国香港和欧美发达国家,遇到父母涉嫌虐待子女的事件,都会由社会福利署(或类似机构)的专业社工介入,照顾孩子的同时,通知警方就虐童行为展开调查。如果法院最终剥夺了孩子父母的监护权,就会安排孩子进入某个政府管理的儿童之家居住,或是交给亲友抚养,或者指定某个满足收养条件的志愿者家庭收养。社工还会定期上门探访,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以决定是否继续由该家庭收养或是更换收养家庭。
可见,我国目前对于儿童的保护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缺失,相关保护儿童的立法亟待完善。
由此建议:
1、加大儿童保护立法,使法律更有可操作性和震慑作用;
2、完善社会福利和救助机制,让弱势儿童能拥有第二个家;
3、政府和社会鼓励、支持民间公益组织的柔性介入;让热心人聚集起来形成民间社会团体组织发挥作用,倡导儿童权益保护,提供热线、调查、个案、小组辅导及公众教育等多项兼具治疗和预防的服务,共同关爱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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