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势头虽然得到控制,但整体形势依然严峻。为此,全社会应当进一步加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矫治、减少青少年犯罪方面的工作。考虑到对青少年犯罪审理的特殊性,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在一些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进行建立少年法院的试点工作很有必要。建立少年法院的试点一是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度;二是对青少年犯罪审理更人性化、特征化;三是在青少年犯罪审理中更能抓住感化点,具有针对性和教育性,收到良好的审判效果,有效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
国际上,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标志。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在一些条件较好的大城市可进行建立少年法院的试点”工作。
一、设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
1.审判对象特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对象,多为在生理、心理上还不完全成熟,经历着人生中头一次犯罪,内心有剧烈变化、各方面尚未定型的未成年人。他们因心理不成熟,所以极易发生无知犯罪和越轨行为,但这一特殊阶段使他们又具有极强的心理品质的可塑性。很多事实表明,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处罚教育及时、方法得当,就能有效地挽救他们,使他们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反之,对涉及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受教育权等权益保护案件的处理如果不慎,将直接关系涉案未成年人的身心能否健康成长,未来的人生之路是否能在正道上行走。
2.审判内容特殊。为达到有效教育、感化未成年罪犯的目的,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仅要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还必须找出他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找准感化点,才能收到好的审判效果。法院除了要对未成年罪犯的罪行进行判决,还必须对未成年罪犯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诱导,使其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产生自责心理,为后续改造打下基础。同样,为达到切实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受教育权等权利的目的,审判人员不能就案办案,必须了解、考虑未成年人背景情况,针对个体特征,特殊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3.审判方式特殊。在审理方式上,对有未成年当事人参加的诉讼,必须营造一个未成年人易于理解、容易接受的环境,比如在法庭设置、参加诉讼人员及法官的语气、法庭用语等方面都要加以特殊考虑和兼顾实情。
4.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特殊。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等规定,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要求对未成年人罪犯应当限制监禁刑罚的适用等。上述规定,使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必须区别于成年人。我国民事、行政等法律,对保障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受教育权等也作出了特别规定。这使法院在审判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审判中,也必须遵循与成年人不同的一整套法律规则。
5.建立少年法院有利于落实《北京规则》与履行《儿童权利公约》。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加入了对《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儿童权利公约》的施行。上述规则和公约均要求成员国“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因此,建立少年法院对我国在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将起到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同时,在司法管辖权范围内能更好地履行《北京规则》和《儿童权利公约》。另一方面建立少年法院也是我们向世界宣传、展示我国对人权尊重和保护的一扇重要窗口,尤其对未成年人犯罪感化、教育和引导更能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对建立少年法院试点工作的几点建议
自1984年我国开展少年法庭工作以来,少年法庭的法律地位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得到明确,但还有许多工作需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建议如下:
1. 以建立少年法院促进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当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还很不完善,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有较大局限性,设立少年法院能进一步促进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法院的建立,将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进一步修订完善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为促进未成年人保护、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起到重要作用。
2.在大中城市进行建立少年法院的试点工作。建立少年法院可以采取先试点的方式。按照少年法院和少年法庭长期并存方式,先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尤其是在省会城市或沿海发达地区的城市进行试点,然后再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比如在大中城市设立少年法院,在一般城市和较大的县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在其余地方保留少年合议庭。在个别条件很有限的地方,指定专人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为逐步逐级在中国设立少年法院打下基础。
3.设立少年法院的行政设置。少年法院的行政设置可以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级上是第一审。少年法院同少年法庭将长期并存,相互促进,共同担负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司法保护的时代重任。
4.确定设立少年法院试点城市或地方资质。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未成年人审判基础好,审判力量较强,案件数量较大的城市;二是有一批素质好,懂专业、懂心理学,有先进理念,对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经验丰富的少年罪犯审判员;三是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各部门对少年法庭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对设立少年法院思想认可,态度积极;四是城市经济较发达,具备设立少年法院的良好物质、经济基础,交通便利等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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