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意外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发生了重病、残疾(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力和生活能力)或死亡等意外情况的家庭。在湖北省武汉市,有一个远近闻名的“连心家园”,是由独生子女夭亡父母组成的群团组织,他们的宗旨就是“抱团取暖,跨越苦难”。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已经30余年,这项国策为我国抑制人口膨胀、提高公民素质、加快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据中国人口信息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2011年推测我国独生子女人数超过1.1亿人,每1000个出生婴儿大约有5.4%和12.1%的家庭会经历子女夭折的风险。目前,那些最早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的夫妇正在逐步进入60、70岁的老年人行列,而当他们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后,其多数已经失去了再生育的能力,摆在他们面前一个最严酷的现实问题就是——他们的养、老、病、死以及由此产生的物质和精神赡养问题由谁来管?
我国涉及独生子女意外家庭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有两个。一个是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另一个是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其中规定所扶助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100元,各地区执行标准有所不同,如北京、上海为每人每月300元;广州、武汉为每人每月150元;内蒙、辽宁为每人每月100元。但是随着几年来物价上涨因素影响,按上述标准的补贴已远远满足不了这类家庭和父母的基本生活需求。原因之一是退休工资水平太低,人社部统计数据显示, 2011年全国月人均养老金为1531元,企业月人均养老金为1426元;之二是物价上涨过快,房租价格过高,四年间的CPI上涨了14.9%(某房地产研究中心数据,2011年北京房租价格平均每月为3250元;广州为3107元;武汉为2016元;长沙为1830元;西安为2040元,沈阳为1606元)。一些意外家庭为了给独生子女看病大都变卖了住房,只能租房生活,而工资收入远低于房租价格。
具体来说,这类家庭存在的主要困难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生活照料。年龄小于70岁的老人尚能自我照料,而70岁以上的老人则常需他人帮助了,特别是那些子女有伤残或重病的家庭,他们不仅不能照顾发生了意外的子女,自己也需要别人帮助,整个家庭成员的生活都需要外来帮助;
二是经济供给。由于老人退休之后的经济收入大幅度下降,而医疗费用却大幅度上升。一旦出现重大疾病,他们的医药费用将骤然增多,即使那些有稳定收入的老人也无法靠个人收入维持他们的生活和治疗,独生子女的缺失更让他们失去了外援的可能,经济供给陷入困境;
三是情感交流。在经济需要帮助、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老年人对子女的情感依赖进一步加强,如果独生子女发生意外就更是“雪上加霜”。特别是那些患有精神疾病的独生子女不仅不能与之交流情感,反存在使家长受到其伤害的威肋。更多的父母在独生子女意外离去后,其身心受到了极大摧残,不愿或不敢与同事、朋友联系,不愿也不宜和家族、至亲交流,害怕听到“孩子”、“家庭”这样的话题,更害怕看到别人家庭的天伦之乐,逢年过节更是无所适从、苦不堪言。
由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家庭生活长期处于在不良状态之中,家长们大都感到孤独、焦虑、失落、郁闷、沮丧,食欲减低,睡眠失调,精神失衡,除了愁容不展、长吁短叹、流泪哭泣外,还常常伴有自责倾向,认为自己对不起子女、没有完全尽到父母之责。家庭生活因此失去了欢乐和希望!
因此建议:
1、结合上述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研究制定可操作的“必要帮助”具体内容,完善配套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情况的家庭,国家计划生育部门、卫生部门应当对有生育能力的父母及时开展免费再生育指导,进行包括人工授精等相关辅助治疗。
2、提高《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基数;扶助标准应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建立扶助标准逐年上涨机制。
3、鼓励建设社区便民服务网络呼叫系统,针对独生子女意外家庭的老人安装“一对一”呼叫门铃,鼓励志愿者到独生子女意外家庭伴陪老人并进行必要的生活照料。
4、建议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独生子意外家庭状况调查研究,尽快拿出针对这一特殊群体养老的政策和措施;在养老院、经济适用房建设等方面出台相应政策,为这一特殊群体的集中养老、互帮互扶提供条件。并支持、引导独生子女意外的父母组成相关民间组织,以利于他们“抱团取暖,跨越苦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