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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代表:关于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的立法建议

  一、我国私有财产权的立法现状

  2004年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这是我国母法和基本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性规定。

  《物权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分别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可是在《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并没有找到关于私人财产权的规定,将来一旦《民法典》通过并颁布实施,则《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或将失效,在我国基本法和部门法中对公民私人财产权将没有规定了,不禁让人担心;而且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也仅仅是对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补充,并没有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加以规定,也就是说我国《宪法》并没有承认公民的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对私有财产权进行宪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将私有财产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壮大,人们通过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积累的私有财富也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私有财产的性质,确立私有财产合法的法律地位,不断完善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由于长期受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是第一位的,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是第二位的这种时代观念支配,现有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不可能切实、妥善地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益。当公民私有财产受到来自一般人的侵犯时,这一法律保护制度尚可发挥保护受害公民、制裁加害人的作用;当公民私有财产受到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侵害时,法律保护的“天平”往往向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一方倾斜,公民私有财产不可能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进入21世纪以来发生的“强制拆迁”、“圈地热潮”等滥用公共权力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严重事件,充分表明了这一点。有些权利人在感到无助时往往会采取诸如暴力、自杀等极端行为来维护自身的财产权利。与此同时,在得不到充分的制度保障的状况下,私营企业在扩大再生产时顾虑重重,有的企业主甚至将赚到的钱挥霍一空,或是转移到海外。以上这些做法都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只有明确对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将其列为公民基本权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二)人民的生产与生活对私有财产的依赖性日益加强,在宪法上明确将私人财产权列为公民基本权利符合现实需要。

  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30多年来,已经使中国社会形成了大量的私人财富,私有经济的增多不仅创造了一大批私营企业主,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越来越多的人依靠私有经济而谋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在私人财产总量日益增多的同时,公共福利正从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急速转型。社会保障体系一直处于创建与探索阶段,人们对私人财产的依赖性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其吃穿住行基本上都由国家来安排;而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后,各项由国家提供的福利逐渐地转移到由公民个人来负担,公民的生存与发展已经越来越离不开私有财产了。作为一项权利,财产权理应上升到基本权利的地位。

  三、关于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建议

  从现代宪法的规定来看,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私有财产权不得侵犯;二是对私有财产权征收的制约条件是有利于公共福利;三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公平或正当补偿的情况下,可以征收、征用私有财产。简而言之,不可侵犯条款、限制条款与征收、征用补偿条款共同构成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因此,我国《宪法》应从以下几方面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保护性的立法规定:

  (一)明确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主体范围

  私有财产权的主体范围应当包括所有公民,而且应当不分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居住期限、城乡户口、性别、民族,一律平等。这是各国宪法所通行的原则,尽管不一定写在条文里面。

  (二)明确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将其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划定公民和国家的权利界限、限制和防范国家权利的无限膨胀、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功能之一。基于财产权是个人自由权和生命权的基础和重要的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应纳入公民基本权利范畴,这样我国的人权体系将更加完善,我国《宪法》规范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明确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将是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的基本物质保障,也使整个人权具有扎实的根基。

  (三)应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做出概括性的规定而非列举性规定

  对于什么是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继承权?等等,除《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通过列举方式专门对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作了规定之外,法律上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概念加以界定,人们对这些法律概念与术语难以准确把握。这些都是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人们对于究竟哪些财产属于私有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拥有这些私有财产又具有哪些权利?等等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根据,并且《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形态所作的列举,主要是列举收入、储蓄、房屋等这些属于生活资料的有形财产。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出现的其他财产权利,则显然规定得很不够。应做出概括性的规定,即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是指公民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至于说什么是“合法途径”,则应通过《刑法》等其他法律来做出规定。

  (四)明确确立征收、征用的正当程序原则

  在我国,除土地征用外,大多数征收、征用均无程序控制,或程序规定非常简单,不利于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美国宪法文本中有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修正案第5条、第14条),它并非从一开始就是对行政机关的拘束,而是应现实需要衍生出的功能。正当程序原则所表达出的理念即是对人的主体性的认知和尊重,也正因如此,人们对程序的正当性的关注才会经久不衰。我国《宪法》中应确立正当程序原则,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私人财产。同时,进一步制定有关征收、征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就补偿的性质、方式、数量标准及时限等作出规定,使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不仅如此,我国还可以在征收、征用中实行公民参与制度和听证制度等公民权益保障制度,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与此同时,公民还可以通过行使这些程序抗辩权和防卫权,制约和抗衡政府的征收、征用权,以有效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权不受政府的非法侵犯。

  (五)重新界定“公共利益”

  我国《宪法》虽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有利于平衡和协调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但判断公益性及其合理限度的权力主要集中于政治领导人和行政官员手中,《宪法》规定的公益要件实际上也是比较模糊的。美国的经验可以带给我们部分启示:首先,“公共利益”是一个弹性很大和难以界定的概念,因而不太可能得出一个普遍接受的明确标准;第二,应由人民代表而不是政府来界定“公共利益”,因为议会相当于一个“公益机器”,而代表是“公共利益”的最可靠的保障者;第三,法院应该对政府的征收行为施加一定的司法控制,但其工作重点是保证被征收者获得“公正补偿”;第四,中国宪政所面临的任务是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合理地界定不同政府部门的职能与义务,使征收的“公共利益”和公正补偿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如果能将注意力从“公共利益”的理论界定转移到制度建设,让全国和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能够对土地征收和补偿方案的决定发挥实质性的作用,那么,目前困扰中国社会的征收征用土地或房屋拆迁等问题将会得到极大好转,且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也将得到相当的缓解,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使之不受到任意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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