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近年来,我国东、中、西部和城乡不同区域已开始地方性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实践,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不断探索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模式,并取得一些初步成果。然而,由于上位法的长期缺位,导致地方性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各异,各地差别很大,同时限制了地方立法成效的良性发挥。为此,建议将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列入全国人大2012年议事日程,加快公共文化服务立法,为地方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及立法方面提供必要指导。
一、加快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立法的必要性
(一)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通过法制的手段能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刚性的保障。依法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公民的基本公共文化需求,是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必要和主要途径。打造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当前及今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而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建立法治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部分省份已开始地方性公共文化服务立法的实践工作,需要上位法的支持和指导。如广东省法制办提交的《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草案),提请该省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立法计划,通过各种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反复修改论证,已于2011年4月获该省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亟待上位法的支持和指导,各地期盼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和文化立法提速。
(三)加快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地方立法时机已成熟,技术上有可操作性。在立法时机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在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上都比较成熟,可以将公共文化服务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考虑,把各地现有政策共性的规定进行归纳并上升到法规层面予以确认和保障。各地这些法规和公共政策既是制定公共文化服务综合性法规的合法性来源,也是公共文化服务立法的重要依据。
二、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立法的框架性建议
(一)公共文化服务立法要努力实现四重目的
1、进一步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如果说文化产业发展必须要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那么,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公共财政要部分转向公共服务领域,逐步把公共财政的优势转化为公共文化服务的优势,搭建起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平台,并为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组织提供资助,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覆盖面和供给水平。
2、进一步把握公共文化服务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公益性、公平性、便利性、多样性、基本性和参与性等内在属性。这些特点和规律决定了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公民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服务。要优化文化资源配置,建立布局合理、获取方便的服务网络和产品结构,重视市民文化品位的提升,在实现基本文化权益和文化福利的同时,通过产业政策支持和文化市场培育,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从文化市场获得更高层次、更具个性特色的文化消费。
3、将公共文化服务立法纳入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的重要范畴。通过立法,采用刚性指标,增大财政对公共文化建设的投入,确保财政投入增长的比例和进一步向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基层城镇倾斜制度的落实,并将其纳入人大的执法监督体系。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建设标准、经费投入、人员编制、运作管理、考核评估等方面得到可靠的保障。
4、通过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一是建立文化志愿者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文化义工制度的招募条件、招募程序、管理方式、工作内容、激励措施、退出机制等。二是建立公益事业赞助制度。可从可赞助的公益事业范围、赞助方式、赞助程序、双方权利义务、赞助收入管理等方面作出法律规定。三是明确建立政府采购公共文化服务制度。
(二)公共文化服务立法要重点体现三个内容
1、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一是明确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的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的主要提供主体,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人口状况和公众的实际需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并逐步增加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总量。二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管理。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健全服务规范,建立服务公示制度。三是强化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推动经营性文化设施提供低票价或者免费的公益性文化服务。四是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和一体化。各级政府应当扩大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范围,并增加相关服务内容,鼓励、支持生产针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群众需要的公共文化产品。
2、促进公共文化基层设施建设。一是纳入规划。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二是保证投入。国家、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鼓励发达地区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设、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并配备相应设备。三是加强管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公共文化活动。
3、促进激励与保障机制的完善。一是完善人才建设机制。制定公共文化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进、培训、激励等制度,加强基层公共文化人才队伍的建设。二是完善社会力量的捐赠、赞助及其他参与方式的政府保障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方式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开展文化活动。捐赠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低价为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三是完善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财政资金举办公共文化设施,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