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主办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英文版 繁体版
首页 >> 民进专题 >> 2012年专题 >> 2012年两会专题 >> 建言献策 >> 社会与法制
站内搜索:
文字放大 文字缩小
盛昌黎委员:关于在《劳动法》等法律中设立男职工带薪护理假制度的提案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只规定了合法夫妻中女方的产假制度,却没有设定男职工的护理假制度,男职工的护理假制度只是在一些地方法规中明确,但男职工的护理假期限在这些地方法规中又不相同。如一段时期以来,为倡导晚婚晚育,很多省在新颁布的计生条例中,都纷纷增加了一条:女方晚育的,给予男职工带薪护理假,山东、浙江、江苏三省为7天,广东、陕西、海南、湖北是10天,辽宁、四川、新疆、山西、河北、湖北等地是15天,河南、北京是30天。而且,男职工带薪护理假的名称也各不相同,有“看护假”、“照顾假”、“育婴假”等名称,名称过泛,标准不一,使男性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当前,在法律层面,男职工休带薪护理假(亦即通常所说的“产假”)立法还是一片空白。为此,在《劳动法》等法律层面增加男职工带薪休护理假制度,并制定男职工带薪护理假的全国统一标准值得期待。

  一、设立男职工带薪休护理假制度的意义

  1、男职工带薪休护理假,有利于彰显制度优越性。国家统一立法规定男职工带薪护理假制度,将是一个充满人性化的制度,也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体现,既体现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更是落实公民权利的需要。

  2、男职工带薪休护理假,有助于增加夫妻感情,促进家庭和睦。大多数的妻子在生产期间,常常会有沉重的心理压力,这时非常希望丈夫能陪在身边;丈夫可利用产假多陪伴妻子,有助于增强夫妻感情。新生儿的照料很复杂,产妇的情绪容易波动,丈夫在身边呵护则有助于消除产妇的紧张情绪。让丈夫与她一起携手共渡难关,对于顺利分娩、产后恢复,以及母乳喂养都有很大帮助,有利于更好地呵护一个小天使的成长,这对于妻子的心灵更是一种莫大的慰藉。有利于妻子恢复健康。

  3、父亲的产后护理,有利于新生儿智力发育。新生儿虽然不会讲话,视觉也不发达,但他们的感知觉灵敏,这时最易于接受父母的爱抚。父亲的语言、气息会给新生儿一种信息,对宝宝的感知觉发育和日后形成坚强的性格都有好处

  4、法定的男职工带薪护理假,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要保护妇女和儿童。而生育妇女和婴儿作为妇女和儿童中的特殊群体尤其需要加以保护。这是因为生育作为人类的再生产,其功绩在于繁衍人类、优化人类,婴儿的良好发育将荫泽后世,造福未来。具有如此巨大社会价值的生育妇女理应得到政府和全社会的倍加关切。

  二、具体的修改建议

  (一)修改《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男职工在护理假期的。”

  (二)在《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中,增加一条:“男职工享受不少于30天的护理其妻子生育的护理假。”

  (三)修改《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为:“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女职工休产假和男职工休护理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四)修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男职工在护理假期的。”

  (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增加一款:“女职工休产假和男职工休护理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六)各地方可在其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劳动法规统一规定,具体建议如下:

  1、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职工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2、男职工享有带薪护理假,女职工的产假可以转让给其丈夫,但丈夫的护理假不能转让为妻子。

  男职工的护理假应在女性的产假期间使用。

  三、配套的措施

  夫妇双方都在国有企业或者政府部门,这个护理假的实现是有可能的。人员经费毕竟在我国公共部门的开支中的比例不算很高。但是,如果丈夫是在民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呢?实施起来似乎就有点困难。一些企业的资金发放直接与出勤有关。

  虽然地方性法规有强制力,但是,企业将护理假期视为病假或者其他需要扣除工资的假期,这是很普遍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享受到护理假或丈夫产假的人还是不多。

  政府必须考虑拨出一定的资金来支持计划的实施。比较现实的做法是,这笔钱与生育医疗支出的补贴一样,从社保经费中划出。当然,如果能够像法国、德国每年拨出一些专门经费,那对产假和护理假的保障性更强。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主编信箱  
Copyright 1996 - 2006 www.mj.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民主促进会
京ICP备0502631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17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