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起点,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调动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区工作,建议在落实社区工作人员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同时,加快研究落实社区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原因分析
(一)法规依据: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并于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关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所有单位和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二)政策要求:2010年8月中办、国办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第26条“切实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中明确规定“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问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三)实现社会公平需要: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还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各项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社区工作人员责任重大,任务繁重,不少同志在社区和居委会都工作十多年甚至二十年,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规政策不应在社区工作人员身上出现盲点。
(四)符合社区实际:近年来,各地社区经过整合调整,一方面,党委政府对社区寄予更高期望,社区各项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整合后的社区其工作量大增,服务管理的居民数量增加了两、三倍,有的社区居委会要服务上万居民,他们大都渴望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而且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社区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相对较低,为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需要落实社区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对策建议
(一)建议各地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出台有关文件,制定具体方案措施,着手落实。
(二)按照各地当前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有关政策要求,在坚持“个人存储、单位资助”归集时,结合社区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确定相应的缴存比例。
(三)针对居民选任的“两委”班子(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上级委任的各类专管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两类工作人员的不同情况,研究确定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明确缴存单位。
(四)社区“两委”班子是三年一届选任的,建议从本届“两委”班子上任时起补缴公积金,并尽可能地考虑他们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年限长短,适当拉开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