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众对社会诚信现状评价的走低,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虽然已经多次做出部署,在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见成效上还有一段差距,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力度。适时召开全国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建议全国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要倡导设立信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信用管理人员,适时向社会发布企业所担负的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
2、加大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力度。建议各大媒体应适时建立“信用话题”栏目,配合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进程,强化舆论宣传和导向作用。大力提倡言必信,行必果的传统美德。努力在全国形成一个诚信为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3、加快速度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加强信用立法。目前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全面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应该借鉴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经验,研究制定信用法或信用征信管理条例,提升诚信的法律地位,明确信用机构、征信管理体制模式和失信惩戒法律机制。通过立法,明确各部门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
4、加大信用体系建设上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建议国家发改委应在现有国家信用监管的基础上,完善各省、市、自治县的信用监管体系,健全监管体系的预警机制,对各级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考核,适时向社会公布国家认定、公众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适时淘汰服务质量低下、服务体系不规范的服务机构,使信用服务机构切实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下,发挥独立第三方的权威作用,使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采信形成品牌效应。
5、政府应带头使用信用产品,促进信用供求机制形成。各职能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公共财政项目招标、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物业管理、资格资质认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招投标等活动中,都应提倡使用专业信用管理机构、评估公司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并逐步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从而为建设征信数据库提供更多的样本数据。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高效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