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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百兰委员:关于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的建议

  随着公众对社会诚信现状评价的走低,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虽然已经多次做出部署,在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见成效上还有一段差距,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力度。适时召开全国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建议全国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要倡导设立信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信用管理人员,适时向社会发布企业所担负的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

  2、加大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力度。建议各大媒体应适时建立“信用话题”栏目,配合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进程,强化舆论宣传和导向作用。大力提倡言必信,行必果的传统美德。努力在全国形成一个诚信为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3、加快速度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加强信用立法目前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全面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应该借鉴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经验,研究制定信用法或信用征信管理条例,提升诚信的法律地位,明确信用机构、征信管理体制模式和失信惩戒法律机制。通过立法,明确各部门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

  4、加大信用体系建设上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建议国家发改委应在现有国家信用监管的基础上,完善各省、市、自治县的信用监管体系,健全监管体系的预警机制,对各级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考核,适时向社会公布国家认定、公众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适时淘汰服务质量低下、服务体系不规范的服务机构,使信用服务机构切实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下,发挥独立第三方的权威作用,使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采信形成品牌效应。 

  5、政府应带头使用信用产品,促进信用供求机制形成。各职能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公共财政项目招标、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物业管理、资格资质认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招投标等活动中,都应提倡使用专业信用管理机构、评估公司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并逐步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从而为建设征信数据库提供更多的样本数据。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高效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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