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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百兰委员:关于制定《慈善法》,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慈善事业在改善贫苦和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凝聚力中所显现的重要作用,其越来越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和重视。我国在经过四川汶川地震、北京奥运会、青海玉树地震等一系列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社会事件后,全民的慈善意识更是有了质的飞跃。

  但是,随着慈善的普及,越来越多慈善负面新闻也不断充斥着我们的视听。我国慈善事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归咎其原因,是由于我国在慈善领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法律建设滞后于慈善事业的发展所造成的。我国的慈善事业由于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了内部资金账目混乱更无有效的监管,公众对款项的使用持怀疑态度,这些都导致了公信力缺失,严重影响着民众的捐助信心影响着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慈善立法迫在眉睫。

  其实,我国在从本世纪以来一直努力致力于慈善立法,目前已经明确将慈善事业列入社会保障体系并鼓励其发展。但在实践中有下列几点问题,一直阻碍着我国慈善立法的发展。

  首先,对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定性,我们纠结于慈善机构应当是一个道德机构还是社会分工的需要,这就导致了在慈善立法的进程推动中,我国目前存在着先确立基本的社会保障法,再制定慈善事业法的思维定式。其次,慈善机构是否需要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再次,在慈善机构是否要确立行业自律监管的问题。

  为此建议:

  1、明确将制定慈善事业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强其他慈善立法的可操作性现阶段我国涉及慈善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收养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我国的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其过于单薄,立法层次也较低,其难以保障我国慈善事业的稳定发展。尽快出台慈善事业法,可以对慈善组织运行所涉及法律问题进行系统规定

  建议我国慈善立法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尤其应当注重参照美国和英国等慈善立法较为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于是否应先确立基本的社会保障法再制定慈善事业法的问题,应当明确的认识到,任何法律都不是天生完善与全面的,只有在制定、实施、修改的反复中,才可能得到真正的完善,才可能真正有利于相关领域的稳定发展。如果在《社会救治法》还不成熟的条件下,可以尝试通过法规政策等方式来进行规范立法,让慈善事业的立法先行出台。

  2、在慈善立法的制定中,明确建立慈善事业的行业自律组织,明确建立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慈善机构是慈善事业的主体,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便于明确其性质和运行规则,有助于慈善事业的独立发展。慈善组织本身的自律和自我约束是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也能成为监督体系的第一道防线。

  3、加强程序立法提高慈善法律的可操作性。从内容上应明确规定慈善机构的性质、慈善活动的程序、慈善活动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等内容。还应明确慈善机构的宗旨、使命、管理和运行规则规范慈善事业的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以及转让、融资、退出等行为。尤为应当明确,要尽量减少公民和个人参与慈善事业的障碍和麻烦,以保证民众的参与热情。

  4、完善税收优惠等社会慈善捐赠激励机制的政策法规对于慈善公益组织,应采取全面的免税优惠政策,并通过政府委托或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同时要鼓励它们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争取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捐赠,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慈善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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