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技术在缓解资源约束、保障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拓展农业功能等方面已显示出巨大潜力,是农业领域发展速度最快、应用前景最广、经济效益最为可观的核心技术。各国纷纷把发展转基因生物技术作为抢占未来科技制高点、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重点,我国也在2008年实施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2009年又将生物育种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伴随着转基因技术的发展,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一直受到世界的关注。为保障我国人民群众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在加快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和生产的同时,必须制定实施严谨细致、科学规范的审批管理程序,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当前,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着如下几方面问题:
一、执法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不顺畅。目前,各地农业局科教处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但具体执法工作多委托种子管理站承担,种子管理站执法身份往往难以得到认同。而随着转基因动物和微生物迅猛发展,单纯依靠种子管理部门难以保障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任务全面完成。同时,针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和反转基因的群体性事件,目前普遍缺乏联动应急机制。
二、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问题比较严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要求我国市场出现的转基因作物都必须进行明确标注,但是范围只涵盖5类17种产品,具有一定局限性。有标志的也多数不明显,不能引起市民注意。没有制定标明进口转基因食品成分含量的标准,也没有转基因食品清单。特别“非转基因产品”标识扰乱了消费者的认知,导致许多消费者误认为没有标志的新型农产品是转基因产品,增加了社会的无谓担忧。
三、公众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认知度不够。社会大众普遍缺乏转基因技术知识,日常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又把公众置之度外,缺少公众参与。加上受国际上一些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的影响,以及一些组织、个人和社会团体发布的反转基因信息,致使公众出现了不了解、怀疑、反对乃至恐慌的心理。
四、在科技支撑和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还有待加强。一是转基因农产品检验检测水平落后,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毒性、抗药性、有益成分的破坏等方面的检测仍处于起步阶段。二是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转基因生物安全执法涉及到大量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遗传学、生态学、微生物学等知识,现有执法人员多数不具备这样的素质和资格。三是执法经费严重不足。“十二五”期间,我国计划在转基因品种的研发支持经费上投资300亿元,但用于转基因监督监管的经费极少,这与日益繁重的监管任务不相适应。
当前,转基因生物技术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仍存在很大争议,我国种业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尚不健全,监管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我国对转基因作物的生物安全管理,应以“预防原则”为基本准则,采取“从严”的生物安全管理模式,加强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制。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理顺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机制。建议对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在内的转基因生物研发和生产,尽早统一监管主体,明确监管职能。进一步明确农业部、科技部、环保部、卫生部、发改委、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等生物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形成有效的、相互衔接的协调管理机制。
二、规范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进一步明确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管辖主体,增加标识产品目录,增加转基因成分的含量、安全等级及适用用途等内容,采用明确、通俗、易懂的语言或图标等,推出转基因食品清单,确保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严格禁止和严肃处理转基因产品不标识、错误标识和妥善处理“非转基因产品”一类的标识行为。
三、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按照积极、慎重原则,推动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和生产。当前,一是要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的安全监管,严格要求有关单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强化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科研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处罚。二是要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市场的安全监管,加大监管经费投入,建立和完善覆盖生产、流通和消费全过程的转基因生物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检测精度。
四、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充分借鉴国际标准,制定完善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国标”和指南,建立健全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依照国际惯例,建立快速预警系统,通报全球农作物中监测到的转基因成分,保护消费者免受可能存在的风险或潜在风险的危害。建成若干国家级转基因生物安全重点试验室和若干区域性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机构,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培养转基因生物安全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五、建立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机制。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转基因生物技术、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细则,全面报道转基因监管工作流程,深入解读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逐步消除群众的恐慌与抵制。建立公众参与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固定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