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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提案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急剧上升。而作为食品从业人员与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与执法的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更是得到空前的关注。

  没有健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再严厉的食品安全执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建立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现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地方标准1200余项,行业标准3100余项。但是与迅速升温的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需求相比,我国现在通行的农产品和食品标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标准体系不够完善,交叉、空白现象并存。我国与标准制定有关的部门有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等14个部门以及多个标委会。标准从计划到发布,需要多个部门协调,导致标准制定周期超长。同样由于部门众多,导致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标准间的衔接协调程度不高。

  二是起步晚、数量少、标准低,个别重要标准缺失。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才开始逐步颁布各类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与欧盟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标准既在数量上远远落后,在要求上大多也严重偏低;尤为严重的是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例如部分配套检测方法、食品包装材料等标准缺失,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求。

  三是整体标龄偏长,科学性和合理性难以保障。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而现行中国食品安全标准10年以上标龄的占1/4,个别甚至已超20年未修订。部分标准通用性不强,有些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发展需要,影响了相关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是与国外标准差距很大,导致的进出口纠纷不断增加。比如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中只涉及62种化学污染物,而联合国食物与农业组织已公布了相关限制标准2522项,美国多达4000多项,日本则达数万项。近年来进出口纠纷不断,有些往往发展成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

  五是宣传培训不够,贯彻执行情况不容乐观。食品安全标准指标多、技术性强、强制执行要求高,而现实情况宣传培训明显缺位;部分企业不清楚标准,或者及时了解也并不严格遵守,造成市场上大量充斥着对人体无益甚至有害的商品。食源性疾病不断增加,造成了极大的社会成本。

  不可否认,从我国现在的发展阶段来看,完全照搬欧盟等国家的高标准,是不现实的,不符合我们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实际。但是,继续沿用那些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不但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导致更多食源性疾病出现,更有可能导致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发生,甚至严重影响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国家安全。

  因此,当前亟需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既符合社会发展现状、又能指导食品行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标准体系。近期卫生部办公厅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建议:

  一、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将规划中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上升为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直接对总理负责,职责之一就是负责食品标准的制定、实施、修改,协调各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明确职责,减少交叉,弥补空白。

  二、充分发挥高校等第三方检测的作用,明确关于食品安全的检测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两种来进行检测。加大检测范围,加强检测频率,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第三方检测的作用,采用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两种进行检测,掌握第一手数据,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以从容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三、参照国际标准,制定符合国情的较完善的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应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矛盾之处加以改进;对重要标准加以完善;对强制标准的实施要加强监管。制定该标准体系的原则是:既要对国家、对人民负责,又不能脱离中国发展实际,应该让大多数企业经过努力,能够达到。尽量使用国际通行计量标准,比如国际标准使用PPB,那我们也尽量不要再使用PPM。

  四、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必须用高额的违法成本与强有力的外部监管,来迫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守法,而不是过分强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道德责任或社会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与相关法规虽然比较合理地设置了处罚幅度和处罚种类,特别是最近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专门对食品安全的相关刑法内容作了重大调整,但仍然没有实现守法所获得收益大于违法所承担的成本之目的,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远没有美国、英国的大,必须加大惩罚力度。

  五、分类别规定标准调整周期,按期进行调整。及时对标准进行清理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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