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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创新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的提案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面对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格局的调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推动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基所在,是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我国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一直沿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模式已明显落后于形势发展。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的功能严重错位。

  街道办事处本是城市区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其“主业”是服务百姓,但现实的情况是,一些街道办事处主要精力用于抓经济、抓税收,有事就布置给居委会,“衙门化”严重,成了“二传手”、“传声筒”。

  居民委员会本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现在,这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已经成为街道办事处下的行政性办事机构,承担着政府交办的各项事务,行政化色彩越来越重,自治功能严重弱化。经济、统计、劳动、司法、民政、环保、计生等几十个机构都通过街道办事处让居民委员会承担各种事务,调查显示,曾出现过6个人的居民委员会挂45块牌子的情况,基层工作行政化使居民委员会难以发挥其群众自治功能。

  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在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和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推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政府扮演全能和无限责任的角色,应该由社会承担的领域和职能尚未厘清,居民有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意愿,但是参与渠道有限。此外,由于历史原因,居民无论是观念还是行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够,这就需要从基层管理体制上进行权力和利益的调整,引导和调动居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对改革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进行了探索,如《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在2009年由全国人大宣布废止,一些地区推行的取消街道办事处,恢复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取得了积极的效果,都是改革的有益的尝试。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我们建议:

  一、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社区自治。明确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的权责,逐步恢复和扩展居民委员会的自治范围。具体措施包括:明确区分居民委员会依法承担的协助项目以及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以采购方式向居民委员会购买的服务类别;严格规范政府各部门把自己的行政任务下沉社区的行为,制止各部门对居民委员会不合理的协助要求;尽快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机制,对确实需要社区协助完成的行政性事务,通过服务外包、项目管理等方式委托社区承担。此外,还要理顺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财政投入机制,拟定基层社会管理财政保障法规,加大保障力度。

  二、探索“市—区—社区”三级管理中的新型社区管理模式。目前,一些地区正在进行取消街道办事处的试点工作,由四级管理变为三级管理。在试点工作中,要避免将街道办事处原有功能向居民委员会转移,使其成为“准街道办事处”。

  现在试点地区推行的“新型社区”的模式值得肯定。新型社区包括社区党委和社区服务中心,它不再承担原街道办事处经济工作职责,将其“还”给政府职能部门,只承担街道办事处和职能部门的民政、计生、卫生等各类事务性管理职能及公共服务。而居民委员会推行“居政分离”,行政职能全部“剥离”给新型社区,回归其群众自治组织功能。

  三、探索发展和壮大社会组织的方式,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服务功能。目前各地政府正在积极地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其中,摒弃大包大揽的做法,发挥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是重点探索方向。但是,在社会组织建设的问题上很少涉及或不涵盖居民委员会。从有利于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平稳进行的角度考虑,可以将发展壮大社会组织的核心内容和相关政策覆盖到居民委员会,例如有关激发基层群众自治活力,推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政策,可以在居民委员会中得到体现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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