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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施杰:网络立法应保障言论自由

  网络立法更应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来自全国总工会界别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向第十二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就此提交提案。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实名制有了法律依据。施杰认为,这一举措在便利互联网管理者控制管理的同时,也易引发社会公众对钳制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担心。

  施杰表示,现有网络立法,在网络信息保护方面形散零乱,当下需要的是一个更高位阶的立法保护。他认为,立法时应当考虑的是,网络是公民来之不易的发出声音的平台——在规范网络声音的同时,更应注重尊重并保障公民正当的言论自由;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更应发挥网络汇聚民意的功能;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更应注意制约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施杰认为,网络立法至少应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公权力滥用两个角度加以完善。

  在他看来,保护公民权利一方面要保护公民正当表达意志的权利,不受不法网络言论侵害,另一方面要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而通过网络立法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则包括两方面,一是将绝大部分的公权力的行使置于网络的阳光下,从而防止腐败,二是公权力不能利用其优越性随意钳制公民的正当网络言论。

  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施杰建议网络立法应包含保护公民正当表达意志的权利和捍卫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重铸网络社会的安全感:

  ——在网络立法中,应高度重视保障网络民意的表达,明确法与非法之界限,罪与非罪之区别。只要通过网络发出的声音没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其他公民的权利,则不能屏蔽,更不能扼住发出声音的喉咙,哪怕这个声音指向地方党政机关的某些领导。

  ——建议出台《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一切可被识别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个人隐私的电子资料均纳入法律的保护。对查询普通公民的身份信息和个人房产、婚姻等隐私的,应设置查询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权查阅制度和严格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通信、门户网站、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企业实施监管,并提高在从事需掌握个人信息商务的准入条件和门槛,一旦发现有擅自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严惩不贷。

  ——建议严厉依法打击恶意控制、引导、左右网络民意的不法行径,包括民间俗称的“水军”、“五毛党”等,并对恶意滥用公权的网监部门肆意删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优化网络民意表达环境,遏制网络暴力。

  从监督限制公权力的角度,施杰建议建立对官员、公众人物的网络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网络民主监督的正能量。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对此施杰认为,官员和公众人物因为其特殊的身份背景和社会地位,不能被视同为一般的普通大众而享受一般标准的信息保护。“虽然隐私权人人有之,但官员、公众人物享受到了其身份所带来的利益,因此他们的隐私权范围也应受到相应的限制,官员的收入、财产,公众人物公开的言行、生活作风等,理应接受公众监督。” 施杰说。

  如何通过网络立法监督官员和公众人物?施杰给出如下对策:

  ——建立长效的网络监督受理机制,从受理的机构、期限、处理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的救济等,用法律明确加以规定,引导有序、合理的网络监督,让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共同发力。

  ——规范网络举报信息的收集、筛查、立案、移送等法定程序,对肆意发布虚假消息,造谣诽谤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设立网络发言人制度,就网络举报的官员涉嫌腐败问题的调查情况进行公开及时的答复,保证渠道通畅,调动群众对网络监督的积极性。

  ——规定保密措施。为防止举报人遭打击报复,对举报人的信息一律保密,除在符合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下需将相关信息告知纪委及司法机关外,不得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其他任何人。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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