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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定超委员:关于支持小额贷款机构发展的提案

  2005年2月,国家为解决农民增收难题,第一次提出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这被外界视为商业小额贷款机构在中国获得“最终通行证”的一个信号。同年5月,央行正式决定,在中西部地区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四省进行民间小额贷款试点,只确定基本原则,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同年年底,山西省平遥县在全国率先成立了“晋源泰”、“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尝试以民间资金为依托,以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重点,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私营商业性的小额贷款机构首次在中国得到了认可。

  2008年7月,中国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条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文件出台后不久,浙江、上海等地率先完成了第一批的小额信贷公司申报、审批工作,标志着我国小额贷款事业开始沿着正常轨道运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于信贷的需求日益增加,小额贷款机构迅速发展起来,全国各地小额贷款机构数量迅猛增长。据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机构6080家,贷款余额592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005亿元。不可否认,小额贷款机构的存在对中国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聚集闲散资金,规范借贷行为。小额贷款机构将民间闲散资金和非法的民间融资转变为集中管理的合法的公司信贷行为,推动大量民间资金向金融资本转化。并且小额贷款机构的信贷行为在融资的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等方面都明显强于民间借贷,可以促使更多的民间闲散资金逐步向阳光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二、服务“弱势”群体,推动经济发展。小额贷款机构能对急需资金但受抵押担保或银行信贷条件限制而难以得到支持的融资弱势群体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且担保方式灵活,贷款手续相对简便快捷。满足了地方中小企业、农村基层经济组织等流动资金和小额贷款的需求,间接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

  三、促进地方金融体系多元化。小额贷款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并存,形成不同层次上的错位互补,弥补了银行等机构遗漏的融资缺口。同时与其他金融机构密切合作,改善了地方金融环境,推动了地方金融体系多元化发展。

  虽然,小额贷款机构的设立、发展,为中国经济的整体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小额贷款行业正式发展起来的时间还不足5年,且是一个风险性较高的行业,在发展环境以及自身运作方面还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小额贷款机构的性质定位模糊,业务的开展存在司法隐患。我国法律禁止非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借贷,而我国对小额贷款机构的定位是工商企业而不是金融组织,如果小额贷款机构以工商企业的身份向中小型企业发放贷款,一旦发生借贷纠纷,那么这种性质的借贷行为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

  二、政府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存在问题。一是政策的宣传缺乏力度和精准度。目前小额贷款机构管理略显混乱,没有统一的监管部门,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在下达过程中存在脱节情况,且政策专业性较强,相关监管部门难以全面理解和把握,对政策的解读难免出现偏差;二是相关优惠政策前提条件设置过多、过高,对于相当多的小额贷款机构来说,优惠政策形同虚设。同时,即便是有小额贷款机构达到条件,由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纵横交错,兑现起来又存在诸多难度。

  三、潜在经营风险较大。小额贷款机构主要面向的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采用的大多数为无抵押的信用贷款或相对宽松的抵押担保条件,无法从正规渠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和信贷风险进行有效的判别。

  四、融资能力差,后续资金短缺,制约扩大经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中规定,小额贷款机构从银行业获得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而小额贷款机构的资本金过小,融资规模难以扩大,限制了信贷放大效应,这将对小额贷款机构的发展壮大产生很大影响。

  针对以上小额贷款行业在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建议:

  一、明确对小额贷款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金融办的成立,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加强对小额贷款机构的监管,这正意味着小额贷款机构向“金融”组织身份转变已成为一个趋势。为促进小额贷款机构长远健康发展,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开展理论研究,能否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明确其法律地位,最好能将其定位为新型金融组织。

  二、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力度。一是正确把握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吃透政策,将政策及时准确的告知小额贷款机构。同时,建议在各地方组建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使各地方小额贷款机构能充分了解国家和地方政策以及行业宏观形势;二是适当降低享受政策的前提条件,扩大优惠覆盖面,真正支持小额贷款机构不断发展。同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衔接小额贷款行业专项扶持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督促资金管理部门按照政策兑现补贴、补助或奖励。

  三、出台政策将小额贷款机构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尽快协调帮助小额贷款机构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使小额贷款机构享有进入金融业系统查询客户资信度的权限,使其能及时识别客户多头申贷情况,减少小额贷款机构的业务风险。

  四、提高小额贷款机构在银行融资的上限。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能对小额贷款机构进行资信审查和呆坏账控制。现在已经有不少省市开始试点,逐步放开小额贷款机构在银行融资的上限。比如浙江、广东已提升至100%,海南已提升至200%。建议出台政策,将小额贷款机构在银行的融资上限从50%提升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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