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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委员:关于完善油气资源收益合理分成制度的建议

  油气资源是大自然赋予特定区域及其居民的天然禀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个国家或区域居民与生俱来、且数量有限的天然财富。因此,国家在开发利用油气资源的时候,应注意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同时高度关注当地居民的诉求与利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以四川省为例,该省是一个以天然气为主,石油为辅的油气田资源开发区。据统计,至2008年底,四川已探明天然气地质储量1.72万亿立方米,占全国的26.8%(居第二位);远景资源量7.19万亿立方米,占全国的12.8%(居第三位)。从2004年起,四川的油气田开始向湖北、湖南两省供气。到2010年,又开始向上海主输气干线沿线供气。2012年四川共生产天然气236亿立方米,为国内天然气产量的22%,外输的天然气占整个天然气产量的23%,为东部经济和整个国家的能源安全供给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是,四川天然气的资源地主要集中在达州、广安、南充、巴中及广元等川东北地区。这些地区作为革命老区,曾为中国革命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在又作为欠发达的地区担负着为中东部经济发展提供能源保障的重大使命。

  而然,由于目前我国油气资源的开发还存在着收益分配欠合理和环境保护滞后等问题,因此,油气资源在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就容易成为引起资源地居民不满的导火索。

  一、天然气开采带来的社会问题

  受天然气垄断开采、分配、现行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和天然气税收政策的影响,川东北部天然气的大规模开采并未实质性带动川东北革命老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老区依然存在着“抱着金饭碗讨饭”的现象。相反,因天然气的大规模开采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是环境破坏,群众积怨较大。天然气的开采对资源地环境造成破坏,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的正常开展,影响了农民的农业性收入,出现了“生态难民”,甚至影响产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中石油2006年3月25日发生的罗家2井的井喷事故(200多人死亡),以及中石化2007年发生的清溪1井的井喷事故就是典型例子。

  二是社会矛盾激化、群发事件突出。因环境破坏和当地收益难见效,油气开采公司与当地群众矛盾激化,群发事件也时有发生,影响社会安定,也影响油气的正常生产,而政府在其中往往扮演着极为尴尬的角色。

  二、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受现行的石油天然气税收政策的制度安排的影响,天然气开采并未给地方政府和民众带来实质性好处;

  2、受分税制的影响,天然气的开采以及天然气产业的发展带给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存在着结构上的不合理现象,地方政府从天然气开采与天然气产业发展过程所享受到的财政权力远小于其所要承担的因天然气大规模开采而衍生的环境治理、生态恢复、社会矛盾化解等事务成本,存在着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问题。

  为进一步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油气资源开发上的利益关系,同时,处理好资源开发与地方环保的关系,我们特建议中央应该从国家层面,在对整个油气资源税收制度的效率进行重新评估的基础上,对整个油气资源税、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和中央地方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改革,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环境成本以及地方经济的发展。

  一、重新定位油气资源税的功能。油气资源税改革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首先,要解决油气资源税的定性问题, 其从作为资源有偿使用组成回归到税收的身份, 实现合理开发资源、节约使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精神;其次,要强化油气资源税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功能,将资源开采所带来的外部性成本内部化,石油天然气的价格不仅要反映直接成本,而且还要反映其稀缺性成本和环境治理成本,应该是一个全成本的价格。为此国家应该尽快修订《资源法》、《油气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以更好地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二、完善油气资源税的分配管理体制油气资源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基本设计思路是合理的,有利于国家对稀缺性资源的宏观调控;但是现实的问题是:在整个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量的因石油天然气开采而带来的治理成本,却难以得到其相应的财权。建议改革现行地方所得的油气资源税按税收登记管理权分配的方式, 将地方所得的油气资源税按一定比例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按照财权与事权对等的原则进行分配,从而建立起资源开发应有的补偿机制,改变资源开发地“富饶的贫困”现状,构建起和谐油地关系。

  三、建立油气资源的权利金制度。现行的油气资源税费体系很难适应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需要。建议将油气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石油特别收益金合并为“权利金”, 与国际上通行的油气资源有偿开采制度接轨, 制定合理的权利金征收费率和使用范围。在兼顾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政府的积极性思想的指导下,按权利金总额进行收入分成。中央财政的权利金应用于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以及资源保护, 保证矿区的可持续发展;划归地方的权利金应主要用于补偿资源开发对地方环境的破坏, 也可用来发展本地经济,促进资源地由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四、几条相关的具体建议

  1、加大收取天然气资源税虽然国家已经同意西部地区执行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按税率5%,并将其留给资源所在地的政策,但是参照国际惯例,5%的税率仍然偏低,建议将税率提高到8%—10%。

  2、加大征收天然气产地生态环境补偿的费用。

  3、给资源地按一定比例留足天然气用气指标,并对资源地用气执行优惠价格

  4、加大对资源地项目的支持。建议对有利于资源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尤其是资源环境项目在产业布局和项目报批等方面,国家给予倾斜性支持。

  5、支持油气开发公司在资源地直接投资一定比例的天然气资源转化项目,并留部分财富给资源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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