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案由施杰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王俊峰委员共同提出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对律师行业实行个税查账征收。根据当前律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律师界普遍认为《公告》中涉及的征税工作及实施时间存在一些问题,汇总如下:
1、律师事务所与个体工商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是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有其特殊性,与具有营利性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业务性质、经营方式等方面完全不同。因此,个体工商户的计税办法不适用于律师事务所。
2、目前,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2010[30]号文件)要求,司法部正在会同财政部有关部门制订适合律师行业发展的会计核算办法。在律师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实行查账征收,会给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造成混乱,影响律师行业发展。
3、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对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增强中国律师走出国门,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一些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走向规模化、专业化,做大做强,是律师行业近几年工作重点。合伙制是目前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据2011年权威统计结果,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占全国律师事务所总数的7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既是投资人也是执业律师。如果按照《公告》相关规定,合伙律师作为投资人,收入提成部分不能作为工作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作为全年的收入缴纳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合伙律师税负将骤然增加,也将造成合伙人退伙等严重影响,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
4、《公告》中有关征收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在律师事务所实行提成制的基础上而制定的,与当前推动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改革相违背。为了发挥律师事务所整体效能、推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持续、规范发展,克服提成制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问题,律师行业正在开展改变提成制为授薪制以及其他以综合效益为考核指标的分配制度的探索和试点,因此,《公告》中针对适用于提成制律师事务所税收办法,显然与律师行业发展方向相悖。
5、律师事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中,适用《公告》存在操作问题。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分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办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公告》缺少相应规定。
二、建议:
1、2013年1月1日开展实行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尚不具备条件,对律师行业发展冲击太大,建议暂不出台《公告》,维持目前的税收方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商司法部共同就律师事务所纳税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制订适用于律师行业的税务征收办法。
2、财政部进一步商司法部有关部门制订律师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为建立健全律师行业的税务制度奠定基础。
3、如对律师行业实行查账征收,建议国税总局再次听取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合伙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和律师事务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特殊性,调整相应的税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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