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主办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英文版 繁体版
首页 >> 民进专题 >> 2013年专题 >> 2013年两会专题 >> 建言献策 >> 经济
站内搜索:
文字放大 文字缩小
邱立成委员:关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案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同时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政策性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为我国城镇住房体制顺利转轨、引导职工住房观念转换、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提高那个住房保障,培育促进住房金融业发展和推动房地产市场形成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设计的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但从多年来该制度的执行情况看,住房公积金却有“济富不济贫”的倾向,偏离了该制度住房保障的初衷,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扭曲收入分配的不完善之处。具体表现在:

  第一, 住房公积金日已演变为一种隐蔽且免税的福利形式。许多行业如银行、电力、烟草等垄断行业缴存数额奇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数额甚至超过万元。同时,我国各行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数额存在很大差别,“住房公积金最高9000元最低240元,凸显行业收入差距”。最高与最低之间的比例超过30倍,山东2006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中国网通山东省分公司职工月人均缴存住房公积金6389元,而济南一家普通企业职工月人均缴存只有11元,二者相差600倍。住房公积金享有税收减免优惠,高收入者公积金越高,就享受的免税额就越大。因此,我国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背道而驰,会恶化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现状。

  第二, 住房公积金在发挥住房保障功能的同时,日益演变成一种隐性的“养老金福利”,在日益偏离该制度制定的初衷。根据2012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分析报告,2012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合计282.30亿元,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212.98亿元,占四分之三;而退休等销户提取69.32亿元,就占四分之一。而且退休等销户提取的增长速度(27.47%)是住房消费类提取增长速度(14.49%)的近两倍。而在许多其他城市,退休等销户提取额与住房消费类提取额大致相当。住房公积金中作为养老金福利比例的增强趋势必然导致住房公积金历年沉淀资金不断增加。截至2012年底,在全国公积金使用率最高的上海,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1940亿元也仅占累计归集额的55%。

  第三, 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除少量用于购买国债外,大部分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由此又进一步形成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公平问题,即在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群体之间,前者有能力购房,成为公积金贷款的主要受益者;而后者由于无能力购房,既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也难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还要以较低利率强制储蓄承受利息损失。造成绝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公积金为少数高收入者购房提供补贴的局面。

  第四, 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享受免税优惠,因此,高收入家庭因住房限购政策无法使用或因已有较好的居住条件无使用意愿,低收入家庭因购买力限制有需求但无力使用,结构导致我国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下,表现为近年来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稳步增长。截至2011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规模庞大,缴存余额达2.1万亿元。难怪目前证监会有关部门开始启动住房公积金入市的准备工作,并且目前已进入提速倒计时阶段。巨大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闲置直接会抑制居民消费,抑制消费需求的增长和对经济的消费拉动作用,而将其注入股市及违背了该制度设置的目标与初衷,也是对缴存者的不公。

  为增强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公平性,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

  1.住房公积金制度应重点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发挥公积金制度在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中的作用。这样既可减少公积金沉淀规模,又可帮助解决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所需要的资金问题。允许低收入家庭提取公积金用于房租、物业管理费等住房消费支出;增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用于购买或建造廉租房的比例,保证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等。

  2.在公积金缴存方面,应规定最高缴存比例和最高缴存额,缩小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差距,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降低住房公积金余额减少闲置资金,同时避免税源流失和监管漏洞。

  3.在住房公基金管理方面,审慎研究住房公积金投资股市等有风险的投资方式,同时可考虑住房公积金实施浮动利率,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存储收益率。

  4.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此应拓展使用范围,对拥有现住房已达到住房限购上限或无改善住房需求的家庭或个人可以考虑允许缴存者年龄满五十岁就可提清其公积金帐户余额,五十岁后至退休前的住房公积金不再增加,亦不存入共济基金账户而直接随工资发放。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主编信箱  
Copyright 1996 - 2006 www.mj.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民主促进会
京ICP备0502631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17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