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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国委员:关于成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股权管理公司”的提案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促进成果转化,培育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基金自成立至今已有10几年来,国家在这方面累计投入几十亿元,扶持各种所有制类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吸引了地方政府、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投资,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取得显著效果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基金在运作和后续支撑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1、“扶持=赠予?”在现行的基金运作模式下,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据各自技术研发成果向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相关部门提出基金申请;科技部相关部门组织科技和财务专家对提供材料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发放资助基金;到期组织项目验收结题收尾。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我们感觉作为代表国家持有管理基金的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发放的基金使用情况和收益情况并不清晰。同时企业在获得基金资助后如何使用并不受严格监管,获得基金的企业无论在基金使用产生收益或亏损时都无需向基金的发放方“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做出任何解释和承担责任。从上述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基金的发放与使用两者完全脱离,同时资金的所有权很明显地发生了无偿的迁移——从国家所有到企业所有者所有。对于纳税人以税收方式上交国库的国有资金被无偿“赠予”部分企业所有者的这类行为,很难在法理上对这一国有资产所有权变更做出合理解释!

  2、“谁是真正的伯乐?”由科技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评审机构决定了基金发放的企业对象。也就是说评审成员们扮演的是发现千里马的“伯乐”角色。但是在十几年基金运作过程中哪些专家同意资助的企业在后来获得巨大发展?哪些他们推荐的科技成果成功进行了产业转化?这些问题似乎并没有太多明确的回答。国家需要千里马,但同样的国家也需要真正的伯乐。由于不在意追求事物的结果,从而难免就会造成过程控制南辕北辙的效果。

  3、“管或不管?”在基金整体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本身的指导思路是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来实现后续的放大的经济效能。我们理解政府部门的初衷是尽量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运作和管理,让企业拥有足够的自由度持续保持科技创新活力。基于这样的原则和初衷作为基金具体操作单位的“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似乎只在项目申报,组织评审,资金发放和项目验收这几个阶段进行了参与,而在其它环节并未看到其身影。尤其在对企业如何使用基金资金的监督方面,难免有放任之嫌!但是同时也得理解“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也有其自身苦衷,担心一旦开始监督,会不会增加企业管理负担,会不会影响企业创新积极性等等。所以“想管好,不乱管,管什么,如何管”就都成为了“两难”的选择题。

  4、“逐利与创新,谁因谁果?”企业的本质是逐利的,一旦看见有近似免费的午餐可吃,如何能不心动。对于申请基金的企业而言,通过审核获取基金成为了大部分申请基金企业的唯一原动力,一旦获得通过即可高枕无忧地享用这份“免费的午餐”。所以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近年来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企业申请的项目为了能获得通过一窝蜂地集中在当前的趋势和热点方向,各尽其力,绞尽脑汁地为了创新而“创新”。这样本末倒置的行为方式岂不是与创新的本意离题万里了!

  通过对以上几类问题深入思考和探讨,我们认为解决这些问题主要的措施应从创新基金的作用与其权益的定位上入手。如果能将这两者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划分,那么对于其上几类问题的解决就会有比较明确的思路和方法。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我们依然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在成立之初确定的方向和本意即“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促进成果转化,培育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是正确的。但是随着近10几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互联网信息化对人类日常生产活动的深度介入,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己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我们认为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运作管理模式上也应该进行适时地调整。

  为了能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我国科技创新在新的阶段发挥更大更广泛的作用,我们有以下一些建议:

  1、“付出总要有回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资金现今完全是靠国家财政拨款,每年拨款数额有一定控制,量不算大,但从成立之始长年累积至今金额也是巨大的。为了解决本建议在上面提出的创新基金资金使用方式在法理层面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我们建议科技部成立专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股权管理公司”;(1)将投入企业的资金转化成企业部分(30%以下)股份。可以依据受助企业注册资本规模大小及其基金资助金额多少确定不同的股权比例,企业参照标准拿出其10%或20%或30%的股权换取获得基金的资金资助。(2)制定“股权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退出机制,从而明确“股权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增益和损耗。对于“股权管理公司”管理投出的国有资产可以在两个节点上实现退出,一个是所投资的企业获得再投资或成功上市(获利退出);另一个是所投资企业倒闭(损失退出,保留审计权利防止恶意亏损)。3)结合参照投资基金模式运作,借助专业金融专家,为受助企业提供专业的、纯市场化的金融支持服务,帮助企业最终实现产业创新和转化的最大利益,同时也使国有资产投资实现正向的收益回报。

  2、“有所为,有所不为”。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股权管理公司”成立后,其管理职能和工作方向将更加清晰和明确,“审核—投资—提供服务—监督投资权益”。在原有的组织评审申请企业获得基金的工作基础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股权管理公司”将更加注重资金投入后权益的监督和保障,提升对企业的专项服务(金融服务、财务服务等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都比较缺乏的)质量,真正做到“引导和扶持”,杜绝“介入干预”企业正常的运营。

  3、“伯乐就在灯火阑珊处”。使用信息化技术,建立投资追踪信息数据库。以效果为依据,通过长期跟踪记录的企业股权受益数据可以明确清晰地知道,哪些评估专家审核通过的企业有很好的成长性,哪些评估专家持续性“看走眼”。以此提升专家数据库的专业质量,从而在评估环节构建出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环境。

   通过以上几点的调整和改变,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受国家委托管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股权管理公司”的定位基础将更加坚实;目标将更加完善;工作范围将更加清晰;承担的责任将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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