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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代表:关于修改《职业教育法》的建议

  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职业教育法》实施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得到进一步优化,生产一线劳动者素质偏低和技能型人才紧缺的压力得到一定缓解,农民的就业能力得到很快提升。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几年前,温家宝总理就在《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既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需要。我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职业教育很重要,应该搞得更好。在整个教育结构和教育布局当中,必须把职业教育摆到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但是,已经出台多年的《职业教育法》在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等方面不能很好的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有很大的距离。因此,修改《职业教育法》已经迫在眉睫。 

  在上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本人曾多次就修改《职业教育法》提交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部等也非常重视《职业教育法》的修改工作,共同为此做出了大量的努力,可惜由于种种原因,仍未能在上一届完成《职业教育法》修改审议工作,还需要继续努力,争取尽快修改审议通过,以推动职业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适应新形势与新任务的需要。 

  案据: 

  一、修改《职业教育法》是促进劳动者素质提高、适应新形势与新任务的客观要求 

  据了解,2010年,全国初中毕业生1750.35万人,普通高中招生836.24万人,中职招生870.42万人,中职招生规模超过普通高中34万多人,既便如此,全国仍有40多万初中毕业生不能升学,也没有接受职业技术培训。2010年,全国高中毕业生794.43万,普通本专科招生661.76万,普通高职高专招生208.43万,但也有很多高中毕业生不能升入大学,并且很少能够接受技术培训。从我国人口结构变化和发展的趋势来看,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需求的高峰即将到来,如果只有高中和大学这一座“独木桥”,教育需求与教育资源供给之间的矛盾将很难缓解。截止到2011年,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规模近1200万人,在校生规模近3200万人,分别占到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具备了大规模培养技能型人才的能力。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极大地增加了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机会,有效改善了各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结构,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大力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促进工业由强变大。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指出:着力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着力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使经济发展更多依靠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更多依靠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带动,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驱动。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当前,社会的发展对技能型人才需求越来越高,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旺盛。因此,修订该法,是促进劳动者素质提高、适应新形势与新任务的客观要求。 

  二、修改《职业教育法》是促进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完善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保障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并行且同等重要的教育体系,共同承担了整个教育的目标和任务,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也有显著不同,同时在实现过程和作用上又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职业教育在与普通学术类教育并行不容的“双轨制”中明显处于弱势。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证明,高等职业教育必须逐步高移化,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技术精英。有的西方国家的职业教育已经发展到博士教育阶段,我国台湾地区也形成了中职、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一体的职业教育层次和较为完善的高等技术教育体系。在当前我国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提倡“终身教育”的背景下,现行《职业教育法》没有为职业教育与常规教育的沟通留下必要空间,未能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基础性和有远见的法律引导。因此,有必要修订《职业教育法》,以促进职业教育更好发展、完善我国教育体系。 

  三、修改职业教育法是解决当前职业教育诸多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 

  当前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是有的地方政府对职业教育认识不够,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措施不力,投入不足,发展不够,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失衡;二是职业教育城乡差距很大,特别是农村职业学校条件简陋,在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等方面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三是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模式还不适应社会和企业的需求,部分职业学校办学机制僵硬,教学模式陈旧,校企合作办学开展不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制度尚未得到全面推行;四是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相对较弱,不能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五是就业准入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六是少数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不够规范,教育质量不高,影响了职业培训效果。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改《职业教育法》,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发展所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给修订《职业教育法》打下了良好基础 

  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重大决策,湖北、江苏、黑龙江、福建、江西、甘肃、山东、安徽、河北、天津、重庆等省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职业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这些都为修订《职业教育法》提供了很好的法制和政策基础。此外,在多年的办学实践中,广大职教工作者积极进行办学体制、运行机制、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改革,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也为修改《职业教育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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