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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勇代表:关于各级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信息公开并接受人大监督的建议

  经过20年的努力,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终于在2012年度实现了。对于我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来讲,这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标志性成果。作为教育人在欢欣鼓舞之际,也有几多忧虑和担心:一是能不能做到实实在在的、不掺杂任何水分的4%?二是能不能把来之不易的人民群众的纳税钱管好、用好?思来想去,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指出的,“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让人民群众来监督、管理各级政府的财政性教育经费。 

  党的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不能不说,教育已成为举国关注的最大民生,教育投入已成为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的最大领域。2012年,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年初预算预21984亿元,比2011年增加3397亿元。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会越来越大。如何使用好、管理好、监督好教育经费,不断扩大教育投入总量、优化教育投入结构、提高教育投入质量和效益,把钱用在刀刃上,杜绝教育资源浪费,是保障我国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了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在我省更好地实施,管理好、使用好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建议各级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信息向全社会公开,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提出这一建议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依据: 

  1、有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了实施人才强国和科教兴国战略,确定了我国财政性教育投入达到国民生产总值4%的战略目标,并提出了科学合理使用教育经费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我国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对重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的法律规定应当重点监督和审议”。教育经费作为政府重大的财政支出,依法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点监督的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国务院发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也为地方政府向社会公开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 

  2、人民群众有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的知情权。作为最大的公共财政支出和民生支出,人民群众有权知道财政教育经费的相关信息,包括教育投入来源、教育投入总量、教育投入结构、教育投入效益,等等。同时,财政性教育经费信息公开,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各级政府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和法定教育投入“三个增长”目标的实现情况。 

  3、教育经费信息公开有利于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在确保教育投入总量的前提下,各地财政性教育资金使用的具体投向应予以公开。例如,各级各类教育投入占比,教育专项支出比例、数额,教师工资待遇以及校舍建设、教育信息化、教师培训等投入情况,都需要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教育经费信息公开有助于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使用绩效。教育经费大幅度提高之后,必须科学合理地使用,围绕“育人为本”这个核心任务和促进教育公平,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防范财务风险,杜绝决策失误。 

  5.加强对财政性教育经费的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责。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教育投入及使用情况的报告,批准教育预算、审议教育决算,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 

  推进各级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信息公开,加强财政性教育经费的监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财政性教育经费监督权。将教育经费的收支依法纳入人大监督体系,各级政府的教育投入必须编制科学的预算,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经人代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以及教育投入重大项目完成后,必须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和说明,接受人大代表的询问和质询。如果出现问题,人代会可以行使否决权和问责制,以增强教育经费使用的严肃性、有效性和预决算监督的权威性。 

  第二,建立健全教育经费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级政府教育经费财务收支公告制度,向社会公开教育投入和使用情况,包括: 

  1、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来源,包括地方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收入渠道及其数额、上级财政性教育经费转移支付项目及其数额。 

  2、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当年可用财力的比例(按照财政决算计算,并在投入总量中扣除上级转移支付)。 

  3、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包括教师工资水平及其支出数额、各级各类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及其数额、各级各类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及其数额,以及校舍建设与维修经费、大型设备采购经费数额,等等。 

  4、当年教育专项经费,包括投入项目和数额。 

  各级政府教育财政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公开,处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让教育财政始终在阳光下运行。同时,可拓宽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批评建议的有效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加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使用监督考核制度建设。 

  1、出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信息公开办法。 

  2、出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考核办法。 

  总之,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伟大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只有如此,才能确保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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