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增强教育发展活力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有效拓宽民办教育投资渠道,扩大民办教育资源,建成了一批上规模上档次的民办学校,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作出了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的资产、财务管理、扶持与奖励进行了规定,允许民办学校从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办学质量较高的民办学校收取高额的学费,同时从政府获得土地、税收等方面的大量优惠,形成两头获利的局面,一些民办学校借此方式,得到了滚雪球式的发展,其财富迅速膨胀,使民办学校成为一种获利甚高的产业。这大大提高了群众受教育的成本,与降低社会教育成本的目标相悖。
为防止部分民办学校过度获利,人为提高受教育成本,应落实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收益管理,完善其财务、资产清算制度。建议:
(一)落实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
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以民办学校年度净收益占上年度总资产比例的高低作为区分民办学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标准,如民办学校年度净收益占上年度总资产比例高于通常企业平均资产收益率,表明该民办学校具有通常企业平均盈利能力,应将其认定为营利性学校。
在政策优惠上,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有所区别,防止营利性民办学校过度获利。应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绝大部分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倾斜。营利性民办学校获得的政府支持,应通过降低学费的方式予以抵扣。
(二)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收费及收益管理
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及收益的管理,防止其收取过高学费形成对学生利益的损害。应按照为学生提供质量可靠且价格合理的民办教育服务,让民办学校获得有监控的合理利润回报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针对举办学历教育与接受政府资助的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收支审计制度、办学成本监督制度、财务报表公示制度、学生家长代表参与监管审查制度,以此为基础,确保民办学校的收费合理,以避免民办学校的过高收费、过度获利抬高学生受教育成本,损害学生家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