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在经过全国上下几十年的不懈努力,在克服重重困难后,终于在2012年达到了GDP4%的占比目标。这是一项来之不易的奋斗成果,它不仅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的高度重视,同时也预示着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的教育经费虽然还会有所增长,但其增长的空间已十分有限。因此,如何科学用好4%的教育经费,使它发挥出应有的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件大事情。因此,有人说用好4%的教育经费在一定程度上讲与适度增加占教育经费同等重要。
然而,受惯性思维方式的影响,我国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在安排和使用上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调整和优化教育支出结构的意识不强。在我国教育经费占GDP比例达到4%,教育经费总量增长将相对稳定的条件下,不是主动在调整和优化教育的支出结构上下功夫,而是仍采用传统的惯性思维方式——盼望不断有增量投入来解决教育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一旦新增的财政资金无法落实,一些拟新开展的工作就被悬在了“半空中”。
二是教育经费的安排与教育改革发展任务的匹配度不高。一些正式纳入了《国家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改革发展任务,例如,教育信息化工作,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资金支持,致使这些工作推动起来步履艰难。
三是教育经费的安排还存在着“多头支使”的现象。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宣传部等部委,都分别掌握和支配着一部分教育经费。并从自己的部门角度来安排这些经费。
四是教育经费安排的预见性还有待增强。目前,仍有一些项目的经费是过了6月或到年底前才突击下拨的,并且一旦下拨就要求立即用完,不仅搞得基层疲于奔命,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这些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是教育经费使用的系统性、完整性不强。一些教育领域项目(例如,高校化债、中小学化债、校舍安全工程、教师绩效工资)还未彻底做完,其教育经费又被投向了别的新项目。“旧账未结,又开新口”,致使教育领域内不断出现未完工的“半拉子工程”。
六是少数经费的安排还存在着归类不规范的现象。例如,从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来看,救助贫困学生“营养餐”的工作应是民政部门的事情,政府应该关注贫困学生需,但救助贫困学生的经费要从民政部门的救助经费中列支,而不应从教育经费列支。
为切实加强对财政性教育经费的统筹与管理,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我们特建议。
一、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机制。成立由国务院分管教育的负责人为组长,国家发改委、宣传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审计署、监察部等部门参加的“全国教育经费规划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国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规划与管理。同时,将原由各部委掌握的同教育相关的项目与经费统筹起来,统一纳入全国教育经费的使用范畴,系统谋划,统筹安排,形成合力。防止国家相关部委在教育经费的安排使用上(继续出现各司其职,各偏其好的现象)继续出现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的现象。监察部和审计署要加强对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过程和绩效的监管,不断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
二、编制教育经费使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在“全国教育经费规划与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委,建立统一联动的工作机制,组建相应的工作班子,并依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到2020年必须完成的各类教育的改革内容和发展任务,来共同梳理出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目标。并在此基础上,依据财政教育经费在全国GDP4%的占比数量,来做出一个中长期(5年或10年)财政教育经费使用的整体规划(到2020年的财政教育经费使用整体规划)和一套与之对应年度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
三、转变年度教育经费的安排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安排上,要变“依据领导批示来安排资金”的传统做法,为“依据规划及工作要点来安排资金”。凡是没有列入“教育改革发展中长期规划”、或没有纳入5年一个周期的“财政教育经费整体性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规划”的工作和项目,既是领导有批示,原则上也不能插入式地安排财政性资金。如果个别确需进行插入式资金安排的项目,必须由全国教育经费规划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原有的教育改革发展目标、工作要求以及周期“经费整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进行严肃、认真、负责的调整,在增加一个项目的同时,调减一个项目;插入安排了多少资金,就必须调减与之相匹配的其他项目。调整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应报全国(或地方)人大年度会议审批,并接受人大代表的咨询和监督。
对于领导的批示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体系研究、反复论证、整体贯彻。要注意将现将领导的批示转化为改革发展的规划后,再分年度有序地系统贯彻、整体推进、以确保落到实处。
四、年度工作部署与年度资金安排结合起来考虑。教育部门的年度工作部署要与年度资金安排结合起来,各级教育部门的一把手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来,认真研究,拍板敲定年度的主要工作,并把年度工作部署要与年度资金安排结合起来,防止出现工作部署与资金安排严重脱节的现象。凡是当年未列入资金保障的新工作,教育部领导(含司局长)原则上不能作为正式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加以部署,不能随意要求地方政府来解决未列入年度正式工作的项目资金,更不能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为由,随意加大地方政府在教育方面的额外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