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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自力委员:关于加强顶层设计,加快推行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轮岗交流制度的提案

  由于体制机制不完善等原因,我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资源配置失衡的现象长期存在,这是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差距悬殊、“择校”现象长期“高烧不退”的症结所在。因此,要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择校”问题,就必须改革现行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教师合理流动制度,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资源实行均衡配置。

  对此,国家早就作出部署。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2012年8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强调要“建立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轮岗交流机制,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9月,颁布《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更明确提出要“实行县域内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教育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教人[2001]16号)、《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1号)等文件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国务院和教育部的领导都曾多次强调要加快建立校长和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切实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近年来,不少省份在制定本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相关文件时,都将建立县(区)域内教师交流制度列入其中,并安排试点进行探索,涌现出了被誉为“晋中模式”、“嘉善模式”等成功范例。社会上也在这方面形成了广泛共识,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2012年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被调查的全国24个省份9万多名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中,大多数教师赞同教师流动是解决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根本措施,愿意以各种形式参与流动,只有2.04%的教师不愿意以任何形式流动到别的学校任教。可以说,在全国范围推行县(区)域内教师轮岗交流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然而,推行县(区)域内教师轮岗交流制度的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在全国范围内,除了极少数市县真正实行该项制度外,大多数地方仍停留在一般号召的层面,说得多做得少,雷声大雨点小,有些地方甚至还没有把建立教师轮岗交流制度提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议事议程上来。为什么在国家已有规定、试点取得成功、社会也有共识的情况下,推行县(区)域内教师轮岗交流制度的进展却如此缓慢?主要原因是,教师轮岗交流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而且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影响优质学校的教学质量,所以在国家没有明确提出时间要求和制定出台具体政策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仅会有各种顾虑,也缺乏必要的动力和压力,等待观望甚至消极抵触也就在所难免了。换言之,要推行县(区)域内的教师轮岗交流制度,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从国家层面作出统一的制度安排,由上而下地予以推动。

  为此,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出台推行县(区)域内教师轮岗交流制度的指导性意见,明确全面推行这项制度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该意见应就以下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一、明确全面推行该项制度的时间。比照到2020年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行该项制度的时间以2014年为宜,至迟不晚于2016年。各省可根据自身实际提前推行该项制度。

  二、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可规定由各省统一部署,县(区)政府主导,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并将推行教师轮岗交流制度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明确将县(区)域内公办学校教师的人事关系收归县(区),将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配。

  四、对每年轮岗交流的教师数量比例作出明确规定。每年安排轮岗交流教师的比例以10%-15%为宜。重点对优质师资进行均衡配置。

  五、明确教师轮岗交流的范围。农村教师在县(区)域内的农村学校间轮岗交流,城镇教师在县(区)域内的城镇学校间轮岗交流。继续按一定比例安排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农村教师到城镇学校跟班学习。

  六、明确教师在县(区)域内轮岗交流的基本要求:

  (1)50周岁以下的男教师、45周岁以下的女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必须进行轮岗交流。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时间最长不超过12年。

  (2)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和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等,原则上必须有轮岗交流或到农村学校支教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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