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尘肺病患者的集体发病造成的尘肺村、尘肺乡甚至尘肺县的现象以及贫困尘肺病患者集体上访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建立尘肺病预防和尘肺病患者救助机制已刻不容缓。
尘肺病是患者在工作场所中长期吸入大量粉尘所致,目前,尘肺病已成为我国职业病的主要病种,且发病率、死亡率高居职业病之首。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676541例,占90.21%,死亡149110例。我国尘肺病新发病例大部分为农民工,而用工企业往往为中小型私人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节省生产成本,往往不为接尘作业工人提供必要的防尘设备和用具,同时由于用工不规范和行政部门的监管不力,用工企业往往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工伤保险,尘肺病患者发病后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得到医疗救助。尘肺病从致病到发病一般有5至20年的潜伏期,用工企业在此期间可能已经破产关闭,尘肺病患者发病后无法找到原用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导致尘肺病患者难以获得基本的治疗和救助,其家庭也随之陷入生活绝境。
同时,由于尘肺病防治法律制度的滞后,以及尘肺病救助体系的缺失,而尘肺病患者往往是家庭贫困的农民工,当尘肺病患者无法获得工伤保险救治,又无法找到承担责任的用工企业或雇主时,大量尘肺病患者只能集体上访寻求救助,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
对于建立尘肺病预防与尘肺病患者救助机制,个人有如下建议:
第一,完善尘肺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颁布于1987年,已经滞后于现实情况,应根据尘肺病发展的现实状况进行修订,将尘肺病的鉴定、救助、用工企业的责任承担纳入该条例中,进行系统化、操作性强的立法。
第二,对涉及接尘工种的企业劳动安全设施进行排查和整改,对企业劳动安全设施不达标或粉尘浓度超标的企业予以整改;经治理仍然无法达到国家法定标准的,应予以强制性关闭。
第三,对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常态化监查,对违法用工企业进行严惩。定期对用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查,若发现有违法情形,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用工企业进行惩罚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四,建立追责机制,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劳动监察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在尘肺病防治中应起到关键性作用,建立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追责机制才能尽可能从源头上控制尘肺病的形成。
第五,建立尘肺病救助基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由于现发病的尘肺病患者多因用工企业未购买工伤保险而无法通过工伤保险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而其用工企业也多已关闭,无法找到原企业承担责任,这部分尘肺病患者本身家庭经济条件贫困,已经陷入救治无路的境地,建议建立尘肺病救助基金,向从事接尘作业的企业征收尘肺病防治款,以此款项作为基金的主要来源,政府以财政拨款作为补充。通过该基金对上述无法获得职业病待遇的尘肺病患者实施救助,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