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然而就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倡导科技强国的背景下,就是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中国的许多企业却不愿去从事科技创新工作。这除了与国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不强有关以外,还与我国现行政策对从事科技创新的企业鼓励不够、扶持不够有关。
在我国工商业界的现实生活中,从事简单劳动的企业,往往并不比从事复杂劳动企业的收益差。相反,中国众多收益好、回报高的大型企业,不是从事创新的科技型企业,而是从事简单劳动的传统型企业。据2012年9月1日发布的《2012年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统计,排在2012年中国企业500强之前20位的企业中,竟然没有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科技型企业。
另外,令人十分震惊的是排在《2012年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第7位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科技含量很低的传统型金融企业,但其年度的营业收入却达到了4607亿元,净利润达到了2082亿元,净利润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4%;;然而,排在第21位的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可以算作是一个科技型的企业,但其年度的营业收入1800亿元,净利润为29亿元,净利润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仅为1.6%。也就是说,2012年,中国大陆最好的传统型金融企业与最好的科技型企业相比,反差到了令人难以容忍的地步:就营业收入的总量来看,前者是后者的2.6倍;就净利润的总量来看,前者是后者的的71.79倍;就净利润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来看,前者是后者的27.5倍。
难怪国内一些从事科技创新的企业在考察和研究了中国的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行业以后,相继停止了自己的创新研发工作,转而改做房地产开发等相对简单的项目。正如一位经济学家说:由于一般房地产开发的技术相对成熟,科技含量也不高,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只需要在征地、筹款、销售和建筑设计(外包)、建筑施工(外包)等环节上下功夫,便可获得十分丰厚的回报。
而从事科技新产品的开发,企业除了需要进行征地、筹款、销售和建筑设计(外包)、建筑施工(外包)以外,还要进行原理创新、技术研发、中试放大、定型设计、建设厂房、购置设备、探索工艺、设计流程、组织生产等诸多环节的工作;同时,创新意味着没有现成的路径可以借鉴,许多东西都需要自己去探索,程序多、难度高、成本高、风险大,付出巨大心血以后能获得什么样的回报还说不清楚。再加之,目前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还十分有限,真正好的创新产品容易在被别人所模仿后,就会顿失固有的价值。
既然从事简单的劳动比从事复杂劳动的风险更小、回报更高、收益更大。那么,以追逐利润为天性的企业,谁还愿意去从事新科技、新产品的研发呢?
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企业如果不愿去从事科技创新工作,那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积极性再高,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让从事科技创新的企业有“大利”可图,有大劲愿使的特殊政策。以吸引并激发更多的中国企业积极、主动地投身到科技创新的事业中来。
我们认为,要建设创新性国家,就需要有鼓励创新活动、扶持创新创新企业的政策导向:就是要想方设法让采用成熟技术来从事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在收益上不及采用部分创新科技来从事生产和服务的企业;让采用部分创新科技(集成创新、吸收创新)来从事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在收益上不及采用全部科技创新(自主创先)来从事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具体说来,就是要开展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限制使用成熟技术产品(服务)的利润空间。建议国家应采取强制措施,压缩从事科技含量不高、创新程度不强的产品)的企业利润空间。凡是运用成熟手段或技术来进行产品生产和提供服务的企业(例如,传统意义上的房地产业,烟草业、酿酒业、银行业等),其纯利润所得一般不宜超过营业额的20%,凡超过的部分可由国家硬性统筹收归国库,其中,30%的调收利润用于支持企业或个人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其余部分可用于国家的其他支出。
二、大幅放开拥有部分自主创新产权产品(或服务)的利润空间。即是说,允许拥有部分自主创新的产品,只要市场有需求,其利润可以达到60%-200%。
三、在一定期限内,彻底放开拥有全部自主创新产品的利润空间。即是说,允许拥有全部自主创新的产品,只要市场有需求,其利润在10年的时间可以上不封顶。例如,美国苹果公司的iPhone4S手机,其生产成本为人民币1150元(112.89美元),但鉴于它是拥有全部自主创新的产品,允许它在中国的统一售价为人民币4460元(是其成本的四倍)。
总之,只有让潜心从事科技创新的企业,在收益回报上远远高于运用成熟手段或技术来进行产品生产和提供服务的企业,创新者们才会感到有想头,有奔头,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才能有实实在在的生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