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几年,假冒伪劣食品似乎越来越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发展迅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从农药超标的植物到抗生素超标的动物,从二恶英、苏丹红到三聚氰胺、从食用小龙虾导致肌溶解到麦当劳产品中含有塑化剂到反式脂肪酸;卷土重来的“三聚氰胺”、阴魂不散的“地沟油”;而毒豇豆、植物奶油、漂白蘑菇、有毒胶囊等事件,无不折射出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已经降至最低点,甚至引发了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质疑。
保证食品不再变成老百姓生活中的危险品,是当代社会大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而且关系到国际形象,关系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而且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遏制食品安全风险,成为当务之急,既是政府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
一、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主要成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制定了近20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近40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部门规章更是有150部,初步构建了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制体系,促进了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制化水平。然而,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事件仍然没有办法有效控制,而且呈现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的态势。这主要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1.监管机制不健全,多头管理问题突出
我国及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的是分段监管模式,由工商、质检、卫生、海关、公安、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9个部门负责食品生产链条的不同环节,他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职权独立。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管链条长、环节多,难免存在政出多门、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等问题,造成“多部门监管等于都没管”的局面。然而,不仅目前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并未彻底改变传统的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存在立法缺撼,而且农业、卫生、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不一,一些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滞后,甚至有时不同职能部门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相互矛盾。
2.企业缺失基本诚信,片面追求非法利益
生产经营企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然而,部分食品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差、诚信缺失。部分企业、生产者违反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把追求经济利益置于社会责任和服务之上。唯利是图,滥用添加剂,在卖相和口感上下功夫,如苏丹红、吊白块等都属于非食用添加剂,不仅对食品安全没有任何意义,而且对消费者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近年企业生产成本与日俱增,市场竞争激烈,提价显然缺乏竞争力,这也使得部分中小企业不惜采取各种“添加”来节约成本。
3.食品安全标准不完善,违法犯罪成本低
《食品安全法》虽然明确规定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少食品安全标准目前仍尚未出台。在对无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监管时,某些食品即使被认定不合格,也无法认定是否全部违反标准,从而无法进行处罚,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此外,惩罚不力、违法成本低是一些企业和监管人员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双倍赔偿”的条款,《食品安全法》中也有“十倍赔偿”的规定,但对企业和商家来说,这些只是伤及皮毛。另外,我国目前的民事损害赔偿理念,还停留在让加害方负补偿性赔偿责任的阶段,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显然,这种赔偿方式对大多数经营者来说都是微不足道的。不仅如此,现有体制针对监督部门失职的惩罚力度也极低,与食品问题有关的监管人员即使存在玩忽职守、故意放行甚至暗中保驾的行为,也往往不被处理或仅受到记过、撤职等处分,很少有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出于税收、人情、社会影响等种种考虑,还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甚至还为企业隐瞒食品安全隐患。
4.检验检测资源配置不合理、技术和方法落后
据了解,监管部门在抽查、检测时,对某种食品是否合格,检测项目主要是国家相关标准中允许添加的成分,而对于很多不允许添加的物质,监管部门的检测不包含在内,这样就导致了食品中含有标准里不允许添加的其他物质,抽检时检测不到。另外,针对部分物质还有待研制特定的测定方法。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不同地区、不同机构/部门的检验检测资源配置不合理、不能共享,各干各的,难以实现食品安全的有力监管与快速处置。以浙江为例,该省目前能够完成“2份/千人/年”的食品监测以开展有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可谓走在全国前列,但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4份/千人/年),还有很大差距。人力和经费投入明显不足,难以真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报预警工作。
5.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缺乏透明度
政府与食品加工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与食品加工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农户与食品加工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相对来说,食品加工企业和农户占有较多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可能会为谋求不当的利益做些危害社会的败德行为,而信息劣势方(政府,消费者)则可能因此受损,并且难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强有力的监管作用。
二、对策与建议
1.实行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与治理
必须尽快建立以源头控制为主体、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程食物链的监管链、信息链,以溯源为特征,以终端产品的抽样检测为手段的产业链安全的全过程控制。强化政府监管,实行全程管控,覆盖食品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简化食品召回程序,不能仅局限于生产环节,还应覆盖到食品加工、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食品召回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仅靠质检总局组织协调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难以真正执行。因此,必须提高食品召回规定的层级,制定更高层级的法律。在各个环节上严把安全关口,加大监管投入,增加重点产品的抽查力度和检查批次,依法严惩违法违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违法生产企业,一律吊销相关证照,罚没设备,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从事相关食品行业。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提高应急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
2.改变食品安全多头监管与效率不高局面
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主要分三种: 一是单一监管模式,即由一个政府部门承担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的所有职责。二是多部门监管模式,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部门共同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在这种监管模式下,食品安全监管一般由若干政府部门如卫生部、农业部、环境部、商业部、贸易及产业部、旅游部等共同负责。三是综合监管模式,是指在多部门监管的基础之上,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国家食品控制机构。从我国政府机构设置来看,实行综合监管体制更符合我国实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整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当务之急,不是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而是在坚持多部门监管的基础之上,加强国家层面各监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与立法,明确、细化分段管理中各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权限,打破处置权交叉,弥合监管缝隙,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应进一步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作用,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更多的权力。
3.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及相应的“溯源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与“招回制度”,在食品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制度”,以及建立责任追究与食品“逆源制度”;建立和完善对相关部门与执法人员不作为的“倒查(倒逼)机制”;逐步建立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建立更加严格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机制”;采取“农超对接”等举措,解决“从田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问题。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应严肃纪律,管好自己的人,严防少数监管人员与不法商贩内外勾结。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像查酒驾一样搞异地执法。必须要从体制上进行改革,加强基层监管部门人力、设备和经费的保障力度,让罚款与部门利益脱钩,严禁罚款返还,坐收坐支,形成收支两条线。同时,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4.提高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
建立以政府部门为披露主体,社会监督机构为辅、风险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有效食品安全披露体系。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整合和交流平台。整合现有各部门分散的监测网络,在各省甚至全国范围内设立联网信息点,将分布在各监管部门和地方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类、分析,形成由点到面的信息网络。搭建统一、权威的信息整合和交换平台,切实保证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全面性、可靠性、统一性。同时,还应建立支撑全过程控制、覆盖全程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平台,实现相关监管部门信息互通与共享,提高食品安全处置和决策能力。食品安全的统一信息平台应该包括两个层次: 一是政府的监管信息平台,使监管食品安全不同环节的管理部门实现信息“无缝对接”; 二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系统和平台,向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科学、权威的信息。
加大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与人才队伍,合理配置资源,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十二五期间)逐步达到发达国家(至少香港地区)检测与预警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水平。
5.加强食品安全社会治理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各种利益关系和行为主体,搞单一地突击,哪一方都不能有效解决问题,而必须具备综合的“社会治理”观念,即政府只有让企业、消费者、民间组织、媒体等主体共同参与治理,运用法律、市场、协商、行政等手段才能有效地治理食品问题。在政府机构之外,应该充分动员并培育食品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媒体等组织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监管“监管者”。同时,在维权方面,应建立代表诉讼制度,法律应授予消费者保护组织或者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一定权力,能够使他们不是代理,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去打官司。这样的话,便可以给消费者提供更加方便的诉讼渠道和维权渠道,有利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缓解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