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发达国家和跨国集团利用经济优势和技术优势,抢占知识产权的话语权,过度保护和滥用知识产权,构筑知识产权壁垒,对我国实施贸易保护、技术垄断和经济掠夺,导致我国许多企业国际纠纷缠身,一些重大经济活动陷入专利陷阱,损失巨大。国际金融危机后,这种现象呈愈演愈烈之势,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安全与创新发展。
为规避重大项目投资、重点科技研发、重要涉外并购、核心技术转让等重大经济活动中知识产权冲突和风险,《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都提出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要求,各地也以不同形式开展试点并取得一定成效。
在美、日、欧等国家和地区,在政府及企业决策开展的经济科技活动中,对活动项目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估和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已是标准化、常规化、常识化的通行做法,并由此催化了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繁荣发展。但是,目前我国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仍未真正建立起来,未能为知识产权潜在风险的预警与规避提供制度保障。在国内的实践中,不少重大项目因知识产权评议制度缺失而出现重复投入、因侵权风险而受挫、国有资产流失等重大损失。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依据不足。无论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都是纲领性、指导性文件,对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缺乏强制力,各地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上位法依据。
2、管理部门分散。首先是审查的对象、内容、主体、程序、结论及采用、责任等,缺乏具体的制度规定,其次是审查主体及其责任不明确,知识产权分别由多个部门管理,执行中不易操作,部门间的协调难度大。
3、工作流程缺失。审查的技术路径、组织规则,审查的依据、范围、标准,以及对审查机构的职责要求、人员结构、能力要求等,缺乏规范,难以把握,所得结论不易被相关各方认同。
4、支撑体系不够完善。支撑审查工作的、熟悉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能胜任审查工作的复合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严重不足,审查工作难以到达应有的深度和广度。
二、意见和建议
1、加快立法。尽早出台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将其列为政府项目投资审批的必需前置环节之一,明确审查的功能、对象、内容和责任主体。
2、确立原则。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设计上,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组织实施、中介提供服务”的工作格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单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中介组织的职责与分工;坚持 “重点审查与备案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通过审查,评估风险,认定经济活动可行性,建立“事前审查与动态跟踪相补充”的工作制度,事前提出有效规避风险措施,事中防范新的风险产生,维护重大经济活动安全。
3、分类指导。国家相关部门、各省市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经济活动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根据重大经济活动的不同类别,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国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
4、培育人才。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还涉及知识产权价值、核心技术、攻防策略、技术路线的分析,需要大批高素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复合型人才。各省市要在行业(产业)学会、协会、技术委员会的基础上,集聚人才,进行复合培训,规范资格、资质管理,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和培育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