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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委员:关于完善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的几点建议的提案

  2013年初,北京、河北、上海、江苏等地灰霾多次来袭, PM2.5污染物引发的出行不便、健康受损、环境安全等问题,备受关注;而灰霾尚未解决,又有媒体惊爆无良企业为躲避监管向地下水层排污,有专家惊呼,我国现有清洁水资源不到三分之一……

  在十八大上,中国共产党新一代领导集体高瞻远瞩地将生态文明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五位一体”的总体部署,并强调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着手打造美丽中国、梦想中国。不管是从群众需求的层面,还是从国家管理的层面,治理污染,保护环境,重现碧水蓝天,保障生存安全,刻不容缓!

  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改变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加快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保障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

  在“经济发展至上”的政绩观影响下,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可谓无所不用其极,不仅给地、给钱、给政策,更有甚者还打出了“环境污染免责”、“减免排污费”的旗号。而无论是从机构设置、人事安排,还是经费开支,地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需受制于地方政府。面对地方政府千辛万苦招来的企业,明知污染严重,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不敢也不愿有所作为。有的污染企业仗着地方政府撑腰,对环境保护机关的责令停产整顿等意见置若罔闻。

  为此,我建议,首先,要彻底改变官员政绩考核体系,改变“GDP至上”的政绩观,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弱化对经济增长速度的评价考核,强化对结构优化、民生改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综合评价考核。地方政府必须以此为导向,建立科学、全面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既考核发展速度,更注重考核发展方式和发展质量,特别是要加强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考核力度。对地方政府和主要官员实行发生恶性环境污染事故“一票否决制”,让地方政府时刻绷紧环境保护这根弦,保证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其次,必须建立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环境问责机制,牢固树立地方政府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实现地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双重问责。在一些环境污染事件爆发后,往往仅问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而对地方政府相关人员却不做任何处理,致使决策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而被迫执行的人却得为事故责任埋单。长此以往,只会让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更加轻率决策,甚至忽略环境保护要求,而环境保护部门为求明哲保生,更加地不敢管理和监督。只有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坚决问责,才能使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的过程中不敢逾环保“红线”半步。

  第三、建议加快修订《环境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对新型的污染物、污染方式等纳入法律规制的体系中,并对污染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施以重罚,提高其破坏环境的法律成本。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存在包庇、隐瞒、通风报信、或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应严厉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关于公开环境保护监测数据,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公众有权知晓自己所居住的真实环境情况,然而有的地方政府却往往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尤其是环境污染方面。一怕因自己环保工作未到位而成为众矢之的,二怕公众知晓后引发负面的社会效应。就拿北京的灰霾来说,在未知PM2.5污染物概念之前,我们一直以为这样的大雾天气是再正常不过的自然现象。直到美使馆公布了比官方更为堪忧的大气指数后,我们才恍然大悟,空气污染已到了异常严峻的地步,而忽视公众知情权的北京市环保局再次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这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同时还让本应早已提上日程的保护措施一搁再搁。

  其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与生命健康相关的各种环境指数的监测和公布,是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行惯例,特别是关于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需让公众充分获取,更容易获取。因此,建议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定期全面公示地方环境污染监测指数,大开环境监测之门,提高官方环保信息发布的准确性、真实性和透明性。如若政府不履行的,或公开的数据不真实、不全面的,在政绩考核时应予以相应的扣减。

  二、从财政管理的角度,加快排污费改税的推进力度和速度,尽快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取缔排污费、征收环保税的财政改革,建立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财政支出,并形成跨地区联防联控机制。

  在我国,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就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确立了排污费征收制度,现有的排污费主要包括了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四大项。这种通过提高污染成本从而减少污染的财政管理理念,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也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生态破坏的巨大压力,排污费改税的呼声越发强烈。早在2010年我国就在江西、湖北两地进行试点,但到目前而言,排污费改税仍停滞在调研阶段。因此,我建议,在充分吸收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排污税改费,进一步加快推广的速度和力度。

  首先,“费改税”后,原本由排污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将由税务机构代替环保部门征收。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污染物排放的核定工作,由此而来,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与排污企业之间就多了些千丝万缕的联系——排污费的征收核心在于环保部门对排污者申报排污量的核定,进而确定缴纳排污费的数额。一方面核定的工作量巨大,环保部门不可能一一对所有排污企业全面核实,自然少不了漏网之鱼;另一方面,环保部门的核定权与排污企业的“福祉”和利益息息相关,容易形成权力寻租。尤其是在监督机制尚未健全的时候,更容易官商勾结,滋生腐败。若将排污费改为税,税额的确定可以直接依据纳税人的申报信息,申报不实的,在缴税以后税务机关会通过科学地稽查机制加以查处,发现有偷税漏税的,将面临违规重罚的法律责任。

  其次,通过费改税,建议将税收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再由其统筹分配,科学管理,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以专款专用的方式反哺地方,用以防治大气、水污染等开支,并用公开化、透明化的方式,监管资金的用途与功效。

  再次,由于污染的流动性、跨区域性的特点,使得治理环境问题时更需要符合客观规律,即除了从本地污染源头上查处、防治外,更应该建立跨地区的联防联控机制,如京津冀、长江三角区、珠江三角区等,通过动态监测、动态治理,让环境污染防治更有成效,更符合科学规律。

  三、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大力发展绿色公共产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需严格遵照十八大会议精神中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公共产品,从严控制机动车的保有量,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特别是加快地铁、轻轨、电容式公交车等“零排放”交通工具的发展速度。

  此外,建议政府尽可能多的吸收社会组织和成员参与到环境保护的队伍中来。一是在环境监督环节中由国务院环境部向社会公开甄选、聘请环境保护观察员,建立各地的环境保护志愿者库,并从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人员负责某一地区的环境监督。被聘请的环保观察员可以就当地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查情况直接上书至环境保护部,从而可以越过被监督的地方政府。在我看来,随着我国公民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在行政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政府监管中引入社会组织监督,形成全民联动,无疑可以大大提高对污染的查处力度。二是将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不敢管、不方便管、或管不好的管理权力下放给社会组织,并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社会组织的自律性,逐步构建分类监管、资源引导和行为控制的新型管理体制。第三,对于环境保护中的专业性、特殊性的工作,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在资金拨付上向社会非营利组织提供支持,以使其提供政府所希望的公共服务。如定期对空气、水、土壤等进行环境监测并公布,加大力度宣传环境保护,传递生态文明的理念等。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防治,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之举,需要从依法行政层面、财政管理层面和公共管理层面,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利,共同打造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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