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完善相关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运渣车行业也勃然兴起。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运渣车正在成为除酒后驾驶之外的又一马路杀手。
二、 完善相关立法的必然性
根据走访运渣车司机,我们了解到,一般运渣车核定载重量为10-25吨,但是事实上,平均每一辆车每趟要超载100%以上。
从运渣车本身来分析,其危险性在于:
(1)为了降低油料消耗,运渣车一旦上路,一般不愿轻易刹车;
(2)超载情况下一但紧急刹车,车厢中的载运物可能从车顶向前倾泻;
(3)运渣车司机一般遇灯闯灯,遇障碍就甩方向盘左右绕,由于其本身超载导致车体不稳,因此非常容易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
从社会原因来分析,运渣车行业里,是按照运输次数计费的。超载容易损坏车子,并且超载所导致的刹不住车也很危险,因此司机和车主实际上是不太愿意超载的,希望超载的是建设方或承包方。一辆超载车一趟能为包工头省下两趟的钱。运渣车超载是层层分包的恶性产物——从开发商到承包商到分包商甚至个体包工头再到运渣车车主,最后到运渣车司机。这层层的利益链条反应的不仅仅是事故的根本原因,更加反应了这一部分人,为了自身利益而对生命的漠视。
通过对运渣车“两闯一超”的原因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纵然目前全国各地都对运渣车行业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整顿,但这些整顿在利益的驱使面前能起到的作用及持续性甚微。因此只有对关于运渣车超载、超速、闯红灯的相关法律予以完善,形成关于运渣车超载、超速、闯红灯的包括行政、民事、刑事法律在内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其现状才有可能得到根本的缓解。
三、 立法建议
(一) 行政责任方面
首先,在运渣车的管理方面,我们建议可以参照部分城市的做法:
(1)所有建筑垃圾运输工作需由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质的公司来承担。建筑垃圾准运资质的制定标准可结合公司的资金规模、从业人员的年限和人数来综合考虑。
(2)所有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除全部纳入公司的管理外,还应根据具体项目所涉及的运输路线和运输量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一车一证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
其次,对于行政处罚方面,我们建议如下:
(1)对于运渣车超载、超速、闯红灯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员及车主予以顶格处罚,甚至可以针对运渣车出台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即对具有“两超一闯”行为的运渣车的驾驶员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扣除12分的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驾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吊销该车主的《建筑垃圾准运证》;
(2) 对由于超载、超速、闯红灯而造成恶性交通事故(重伤三人或死亡一人)的运渣车不但要吊销其《建筑垃圾准运证》,还应当吊销其所属公司的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并罚款,且不再允许该公司申请《建筑垃圾准运证》。
(3)实行责任倒查制,运渣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具有“两超一闯”行为的除对驾驶员、车主及所属公司进行处罚外,还应对项目业主进行处罚,促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4)加强对运渣车改装公司的监管,对于违法改装增加运渣车运载吨位的或是改装后不符合当地的规定,如《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规定:“车辆货箱栏板高度:两轴车货箱栏板高度不能超过800mm,加盖后从盖顶到货箱底板的高度不能超过900mm;三轴车货箱栏板高度不能超过1500mm,加盖后从盖顶到货箱底板的高度不能超过1600mm。加盖后货箱顶部在关闭状态下必须能够完全密封,并与后部栏板之间的缝隙不能超过50mm。”一经发现或核实,一律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进行罚款,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运渣车超载现象。
(5) 对没有纳入公司管理的运渣车(包括套牌车),应界定为非法营运,由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当场查扣车辆等行政处罚,并追究该车所在工地承包人的责任,即吊销其建筑垃圾准运资质并罚款。
同时,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监管不力的,严格推行行政问责制。
(二)民事责任方面
建设方、承包方、分包方要对运渣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依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这改变了以前统统由驾驶员和车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模式。为了减少层层分包带来的利益盘剥从而导致驾驶员超载闯红灯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要求与运输建筑垃圾有关各方主动履行起各自能力范围内的监管职责。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要界定各方的责任,要对项目业主方、承包方、分包方及运输公司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各自的监管责任予以明确,当运渣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若各责任方未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则要承担与未尽到监管责任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方面
我建议将运渣车驾驶员多次超载、超速、闯红灯,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建议将运渣车驾驶员超载、超速、闯红灯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并不是指一旦运渣车发生此类行为一概入罪,而是同一运渣车的行为同时满足超速、超载、闯红灯中的任意两个时,且运渣车司机因超载、超速或闯红灯受到行政处罚超过一定次数的,则纳入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理,而对于具体的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情况则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样的规定不仅能使得行政法规与刑法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保护实现良好的承接,由于数次的行政处罚反映了运渣车司机漠视法律、置他人生命于不顾的主观恶性,所以这样的规定还能很好的实现罪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