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建议对宪法做如下修改:
1、在“序言”第七自然段“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后加入“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2、将“序言”第七自然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一、生态文明入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生态文明建设入宪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并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党的意志和重要的执政理念。为了把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意志,有必要在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中确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
生态文明建设入宪是应对生态危机、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当前,我国资源、环境和生态问题日益突出,面临着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2012年四川什邡、江苏启东等地接连发生的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山西长治由苯胺泄露引发的严重污染事故,2013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连续出现的大规模严重雾霾天气,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和忧虑,凸显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生态文明建设入宪是转变发展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的需要。不合理的经济发展方式是造成我国目前生态环境恶化的根源所在。生态文明建设以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作为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基本途径,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生态文明建设入宪既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也符合“法律生态化”的要求,即以有利于保护环境、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关系为指针,对现行法律进行全方位的审视、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国家根本大法体现时代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入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并强调把生态文明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将“五位一体”总布局在宪法中加以体现,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二)生态文明建设入宪的可行性
生态文明建设入宪有现实基础。我国宪法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段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之一就是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生态文明建设入宪有先例可以参照。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写入党章。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入了宪法。党的十八大已经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了党章,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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