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2年至2008年,我国先后进行了6次集中的行政体制改革。每次改革都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适时对体制机制进行调整,从而使行政体制不断适应并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四年多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积累了新的经验,但同时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
1、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一些领域仍然存在“越位”、“缺位”和“错位”的现象。政府与市场的职能边界仍不清晰,一些地方和部门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对微观经济运行管理过多过细,行政审批事项过多,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乏力,“九龙治水”、“十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较弱,社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发育不全,政府承担了过多的经济社会职能,责任过大,风险过于集中。
2、在大部门制改革方面,“碎片化改革”使得整体效果不明显。2008年国务院完成机构改革,调整了15个机构,组建了5个大部门,减少了4个正部级机构,为大部门制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地方大部门制改革亮点闪烁,如广东顺德,浙江富阳等,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设计与时间表,各地差异较大,改革呈碎片化。总体而言,大部制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交叉,协调机制不畅,决策权没有与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一些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各级政府“职责同构”等,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如一些大部门还没有完全实现从“物理组合”到“化学反应”,有的长期磨而不合,一些已明确的职责分工没有落实到位,中央与地方改革的衔接不畅,地方政府“不知怎么改”和“先改要吃亏”的心理比较普遍,一些地方原已合并的部门又拆分了。
3、在省管县体制改革方面,政府纵向层级多、行政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并无实质改变。按照宪法第30条的规定,除较大市和自治州外,地方行政层级一般为省、县、乡三级。但随着地区行政公署改市,出现了市管县(市),地方行政层级实际上成为四级。作为改革的第一步,2009年6月财政部要求到2012年底前,力争全国除民族自治区外全面推进省管县财政改革。从实践看,由于2011和2012年县、市、省的换届,不少省并没有完成财政上的“省管县”,只有少数省更进一步,同时还向县下放了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和行政审批权。作为另一种模式,海南省在1988年建省时就没有实行市管县。省管县体制下一步改革的方向目标和要求是什么?如何克服来自市级的阻力并妥善解决市级地位尴尬的局面?这些问题需要抓紧研究。
2008年,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总体目标。从现在到2020年还不到8年时间,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时间紧、任务重。为此建议:
1、国务院成立超越部门利益的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顶层设计。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的目标要求,以深入推进“大部门制”(横向改革)和“省管县体制”(纵向改革)为重点,转变职能,优化组织结构,理顺职责关系,2013年启动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制定一揽子切实可行的体改方案,经中央全会通过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用法律的形式固化,然后从中央政府到地方,逐级实施。
2、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责任体系。按照“政企、政资、政事和政社四分开”的要求,简政放权,还权于市场,还权于社会。按照“行政三权分离又相互制约协调一致”的要求,设立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按照“政府四大职能”的要求,减少对微观经济社会活动的干预,强化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除组建大农业、大能源、大交通、大文化外,尤其要调整发改委的职能,加大海洋综合管理、口岸管理、社会保障、城乡综合执法、突发公共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整合力度。
3、深化省管县改革,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继续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基础上,赋予县级更多的行政管理权限,减少行政管理层级,调整行政区规模和管理幅度,最终实现“省直接管理市和县[市县分离,市管区(管城市)、县管乡(管农村)]”的新体制。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省、市县、乡地方政府的职责界限,设定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机构、编制和运行机制,使行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效能不断提高。
(发言人:谢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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